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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一般授权的律师,在法庭上作出的自认,到底有没有效? 陈律师告诉你:原则上有

仅有一般授权的律师,在法庭上作出的自认,到底有没有效? 陈律师告诉你:原则上有效,但存在重要例外。 根据201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这意味着,对方当事人可以因此免除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则改变了过去单纯以授权范围判断自认效力的做法,更侧重于对事实的承认行为本身 。 那么,例外情况是什么?主要有两种: 第一,当事人在场即时否认则无效。如果我们的客户本人就在法庭上,听到律师的自认后,当场明确表示否认,那么该自认就不成立 。 第二,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则无效。如果我们在提交给法院的授权委托书中,已经白纸黑字地明确写明律师无权就案件特定事实进行自认,那么律师对此作出的自认也是无效的 。 这项规则的变革提醒我们:授权委托书不再是一纸空文,而是划分权责的生命线。 在接受委托时,我们必须与客户充分沟通,明确代理权限,尤其是对关键事实的承认与否。庭审中,对于可能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事实陈述,务必谨慎再谨慎。 总之,一般授权下的律师自认,效力鲜明。精细处理授权,审慎进行陈述,既是对客户负责,也是对我们职业风险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