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李律师,这是佛山行政争议协同化解中心公职律师库的库律师,她既熟悉法律规定也了解行政业务,将参与化解你们的矛盾。”顺德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梁嘉莹正在向原告介绍这位“特殊”调解员。
和传统调解模式不同,此次调解,梁嘉莹在当事人与人民调解员基础上,依规引入公职律师参与,既为化解行政争议补充共治力量,也为后续沟通搭建起更高效的桥梁。

引入共治力量破局
这起调解,要从一起工伤资格认定纠纷案说起。某公司聘请的保安员林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不幸离世,行政机关核查认为,林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疑,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可公司这边却不认可:“我们聘请林某当保安员虽然只有短短一个月,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要件。”为此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承办法官梁嘉莹并未简单推进庭审裁判。她仔细分析案情后,敏锐察觉到“争议化解”比“案件判决”更能快速实现各方权益平衡,也更符合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合议庭初步合议后认为,案件虽涉及的是工伤认定,但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关系的界定。这时,公职律师的独特优势进入了大家的视野。他们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熟悉内部工作流程,更能理解行政机关的顾虑,说不定能找到更妥当的调解思路和指引方向。梁嘉莹与公职律师库律师沟通后,决定邀请其参与本案的调解。
随后,在梁嘉莹的法律指导下,库律师充分发挥“既懂行政业务逻辑,又熟悉法律适用规则”的身份优势,以“同行”身份与行政机关沟通,和梁嘉莹一起从行政程序规范、执法风险防范的角度,分析案件处理中需要完善的环节,让行政机关更易接受建议;同时,梁嘉莹适时提出“法院可出具调解建议函,为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提供依据”,打消了行政机关的后顾之忧。
“经过梁法官和库律师的分析,我们认识到之前的认定确实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愿意自行纠错。”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明确表态,主动提出将根据查明事实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而原告公司在得知这一消息后,也随即提交了撤诉申请。短短数周,这起行政争议便实现了“行政纠错+原告撤诉”的圆满结局,高效利用行政资源与司法资源,让当事人免于“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推动机制顺利落地
作为集中管辖佛山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的法院,顺德法院主动跳出“法院单打独斗”的传统行政审判思维,结合行政争议“涉及行政机关、关乎群众权益、需多方协同”的特点,率先提出“引入公职律师参与化解”的工作思路。
在佛山行政争议协同化解中心筹建之初,顺德法院积极向市委政法委、市中院、市司法局建言献策,推动将这一思路纳入制度设计;另一方面,提前与辖区内行政机关沟通,详细了解佛山市公职律师的队伍建设情况,为后续机制落地做好了人才储备。
2025年8月,在市中院的牵头推动下,佛山市《关于公职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协同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印发,明确行政机关可选派公职律师到佛山行政争议协同化解中心参与非本单位行政争议化解,为公职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协同化解工作机制的运行提供了权威制度依据;9月,佛山行政争议协同化解中心揭牌运作后,进一步明确了公职律师进驻流程、工作权责和沟通反馈机制,推动首批2名公职律师顺利进驻,让机制从“纸面上”落到“实践中”。

佛山行政争议协同化解中心揭牌
这一机制创新,为行政争议化解带来了全新思路,也让各部门角色定位清晰、配合紧密。
佛山行政争议协同化解中心扮演着“平台枢纽”的关键角色,整合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方资源,让公职律师在化解争议时能随时对接法院、行政机关、当事人,打破“部门壁垒”;而顺德法院从前期推动制度建立、到根据案件争议类型协调公职律师参与、再到庭审后与公职律师共同研判矛盾症结、把控化解方向,始终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目标,引导各方力量形成解纷合力。
同时,公职律师在化解争议过程中,会将法院的类案裁判观点、法律适用标准反馈给所在行政机关,帮助行政机关梳理执法中的常见问题,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产生。

行政争议协同化解联席会议
以“个案”促“共治”
“低成本、高效率、不伤和气”,这一机制提升了行政争议化解的“效率”与“效果”,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更减少了因争议久拖不决引发的社会矛盾。
“个案化解不是终点,更要通过个案发现共性问题,推动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林某工伤认定案调解结束后,梁嘉莹第一时间梳理出该案暴露的工伤认定流程问题,并结合《关于公职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协同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公职律师需反馈裁判观点、助力前端化解”的要求,指引库律师向其所在单位传递案件中体现的法律适用思维要点。
行政争议的化解,不仅关乎个案当事人的权益,更关乎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在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下,顺德法院深入践行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3+N”工作机制,积极借力公职律师参与行政争议化解,推动行政争议从“事后解决”向“源头预防”转变,实现源头化解、纠纷共治的行政争议化解格局,为佛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注入更强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