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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后一个月新娘一去不返临高法院判彩礼全部返还

11月27日,记者从临高县人民法院获悉,临高县人赵某某(男方)与方某(女方)2023年初相识,经自由恋爱,二人当年年底举行婚礼。1个月后,方某因与男方产生矛盾返回娘家,二人由此分居。赵某某与其父母则将方某及其父母告上公堂,要求返还58000元彩礼。临高法院通过审理,遂以弘扬文明新风尚为导向依法作出判决。

据了解,赵某某与方某认识不久后,由双方家长出面商定结婚。而后,赵某某父母为给儿子结婚,向亲戚借款支付彩礼。其中赵家向方某父母给付彩礼68000元及价值30000元的三金首饰。二人结婚当日,赵某某家按当地风俗习惯摆酒,方某家则在婚礼现场将10000元交给赵某某父母作为嫁妆或用于购买结婚所需物资,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结婚一个月,方某因生活琐事与赵某某产生矛盾,便离开赵某某家,与其开始分居,之后再未返回。赵家认为方某无结婚过日子的意愿,向方某及其父母讨还彩礼,并将3人告上法庭。

临高法院认为,该案原告赵某某及其父母为缔结婚姻给付彩礼98000元,属于数额较大,被告方某及其父母在收到彩礼后,仅将10000元返还,并在双方发生矛盾后返还了价值30000元的三金首饰,而其余彩礼均未被用作组建新家庭的生活启动资金,故当双方已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返还剩余58000元彩礼无不妥之处。另外,婚约当事人一方父母接收彩礼的,可视为与其子女的共同行为,应承担共同责任。法院因此判决方某及其父母向赵某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法治时报全媒体记者王小亮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