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拆旧建新该如何缴纳房产税和其他税?房产税怎么缴纳?旧厂房拆除后建设新的厂房,房产原值怎么确定?公司购买一块土地,土地上有旧厂房,取到的是一个房本一个土地证,现在要把旧厂房拆除建设新厂房。那么这个过程中涉及那些说?分别怎么缴纳?解答:厂房拆旧建新,可以视为是房屋的大修。一、房产税的免征与重新缴纳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房屋因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同时,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第十九条规定: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这里“建成”的概念可理解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结转为“固定资产”科目,或者实际投入使用。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产税。二、拆旧建新的房产原值确定房产自用的,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全国情况看,房产原值的减除比例除湖南、陕西两省为20%外,其他省(区、市)均为3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规定,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这些设施主要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关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从2006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又进一步予以明确:即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3、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自2010年12月29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属界址范围内的地块,容积率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综上,拆旧建新的房产原值包括:拆除旧房的费用、新建厂房的成本费用、地价等。三、拆旧建新的其他涉税1、印花税(1)无论是拆除旧房还是新建厂房,签署的合同,都需要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价歎的万分之三。(2)如果采购新建厂房采购原材料等,签署的“买卖合同”,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三。2、增值税取得的进项税额,按规定可以抵扣。3、个人所得税在拆旧建新的过程中,有聘用临时工等个人,在支付报酬时需要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4、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月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提取折旧的政策进行了规定。该公告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20年,一并计提折旧,这一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是一致的,都是按照20年计提折旧。厂房属于房屋、建筑物,所以厂房重建后企业所得税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房产税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