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昌发布
为进一步深化平安南昌建设,
规范流动人口和出租房服务管理,
营造更加安全、稳定、
和谐的社会环境,
提升共同家园的幸福感、安全感。
近期,社区干部、网格员、
社区民警将上门
核查登记人口、房屋等信息。
根据有关规定,
南昌市公安局发布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要求公告。
一、房东(房屋出租人)须知
主动登记
(1)租客入住后3个工作日内,房东可到辖区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租客姓名、身份证号及房屋地址,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租客也可自行登记。
(2)为单位员工提供住所的,用工单位须在员工受聘时进行登记,并于3日内报辖区派出所。
(3)严禁出租:危房、非居住空间(厨房/阳台/车库等)、人均面积不达标房屋(除未成年人,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
二、租客(承租人)须知
1.配合登记
(1)向房东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转租他人时,主动申报实际居住人信息。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房东或警方。
2.禁止行为
(1)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涉“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2)虚假登记违反上述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南昌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及犯罪的,将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三、流动人口须知
1.主动登记
(1)非南昌市户籍居民来昌居住可通过“赣服通”小程序或APP进行人员申报,或到辖区派出所线下办理。
(2)无需等待半年:登记成功后即可申领居住证(非南昌市区籍人员可办理居住证)。
(3)在酒店住宿、医院住院,高校就读等已履行登记义务的,无需再次办理登记。居住在南昌市户籍亲属家中15天以下的,无需登记。
2.持居住证享权益
依法享受本地公共服务(免费就业培训、子女教育、医保服务、公积金缴存等)。
四、相关法律法规
(1)根据《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咨询方式
1.咨询窗口:各公安派出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