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未对涉案建筑物是否有规划行政许可作出调查,被告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成一户系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屯村民,在该屯20号的宅基地上有建筑物。2020年6月4日,被告对原告作出某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载明:林某某,经查,你户位于某社区某屯内所搭建的房屋(铁皮棚结构、建筑面积为474平方米)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为违法建筑。 【法院另查明】涉诉建筑物已经被拆除。本院于庭审后获悉,被告作出某5号《关于撤销某号)的决定》。 【基本案情】被告决定对原告林某成位于某市某区内搭建的房屋(铁皮结构,建筑面积474平方米)违章建筑物予以限期拆除。原告林某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系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某屯村的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和自建房屋。被告作出的《限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涉案行政处罚行为意图以拆迁违建名义代替行政征收搬迁工作,执法目的不当。故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在位于某旧屯建设的铁皮棚(建筑面积约474㎡),该建筑物已完成并投入使用。该铁皮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2020年6月4日送达原告。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意见】本案中,被告在举证期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在某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建筑的具体、真实面积等主要案件事实,未能对涉案建筑物是否有规划行政许可作出调查,以上情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了某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但原告坚持不撤回起诉。根据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违法问题,结合涉案房屋已被拆除的事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某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已无实际意义。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某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某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