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判例:在非法进行诊疗活动被卫生行政机关查获,并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方曾因非法行医于2017年1月6日、2017年6月28日被某县卫生健康局两次行政处罚。2023年4月21日,吴某方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照的情形下; 再次在某县某镇某村某组某号某楼石棉瓦房屋内进行诊疗活动时被某县卫生健康局查获。某县卫生健康局将本案移送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吴某方应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证据】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等书证、证人管某军、赵某银等人证言、被告人吴某方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方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又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形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吴某方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予以从宽处理。 综合被告人吴某方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方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并宣告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是牟利进行诊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与已查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提出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判决,犯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方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5000.00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