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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五级伤残,向公司索赔20万,最终裁判结果是这样

导语: 在工作中受了重伤,本应是弱势方的员工,却在索赔20万元时接连被仲裁、一审、二审驳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今天我们一起来看这起发生在鞍山的真实案例!

一、案件还原:一场改变命运的工伤事故 2023年9月11日,对马某来说是改变命运的一天。在鞍山某公司的车间里,他的左手不慎被压胶机死死压住。这一压,造成的伤害触目惊心: 左腕部动脉、静脉断裂 左手多条神经、肌腱断裂 手指关节脱位 开放性手部损伤 经过6次手术,住院229天,马某最终留下了五级伤残的终身印记——这意味着他的左手已经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 在治疗期间,公司虽然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但从2023年12月开始,社保却断缴了。直到2025年4月,也就是马某提起仲裁后,公司才补缴了欠费。这期间,马某自己垫付了1.7万余元的医疗费,多次往返沈阳就医又花了3000多元交通费。 2025年3月,心灰意冷的马某向公司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停工留薪工资等共计20余万元。然而,他的诉求在仲裁、一审、二审中接连碰壁,最终只拿到了11.8万元。 问题出在哪里?

二、争议焦点:马某输在了这5个关键点上 误区一:社保缴费基数=实际工资? 马某认为: 我的社保缴费基数是3963元/月,就应该按照这个标准计算伤残补助和停工留薪工资。我实际到手工资低,是因为公司没足额缴纳社保! 判决: 错!按照你受伤前12个月的实际平均工资1831.25元计算。 法律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社保缴费基数:是参保时申报的数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实际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这里的"原工资"指的是你实际拿到手的钱,而不是社保缴费基数。辽宁省的规定更明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要比较"受伤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马某踩的坑: 他混淆了"社保缴费基数"和"实际工资"的概念。法律只认你实际领了多少钱,不认公司该给你缴多少。即使公司存在少缴社保的问题,这属于社保稽核的范畴,不能直接作为工伤赔偿的计算标准。 误区二:公司欠缴社保,所有费用都得公司掏? 马某认为: 你公司欠缴社保16个月,导致我的医疗费报销不了,这钱就该你出! 判决: 欠缴社保不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医疗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分析: 这里有个关键时间点——公司已在仲裁前补缴了社保。《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只要公司补缴了欠费,工伤保险基金就要按规定支付待遇。马某自己垫付的1.7万元,属于工伤保险目录内的费用,应该去找社保局报销,而不是向公司索赔。 马某踩的坑:企业欠缴社保,社保局可以处罚企业,但不能因此让企业承担本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只要补缴了,基金就得"认账"。

误区三:私家车就医费用也能报销? 马某认为: 我伤情紧急,不可能等公共交通,开私家车去沈阳就医是合理必要的。 法院判决: 交通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你未证明必须使用私家车的必要性。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交通费报销有严格规定: 原则上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特殊情况需要医疗机构出具 "必须使用私家车"的书面证明 需经经办机构同意才能报销 马某虽然情况紧急,但他没有取得医疗机构的"必要性证明",也没有事先经社保局同意。人社局已经拒绝了他的报销申请,这笔钱自然无法由公司承担。 马某踩的坑: 紧急情况不能替代法定程序。正确的做法是: 先由医院出具转院证明 向社保局申请"非公共交通就医"的审批 保留所有票据 事后按规定报销

误区四:欠缴社保就能要经济补偿金? 马某认为: 你拖欠社保16个月,我被迫离职,必须给我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公司已在仲裁前补缴,不存在"恶意欠缴",不构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确实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但司法实践中有个关键判断标准——是否存在恶意。 本案中: 公司确实存在欠缴行为 但在仲裁前已经补缴 补缴后不影响马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定不构成"恶意欠缴" 马某踩的坑: 他把"欠缴社保"和"被迫离职补偿"简单划了等号。实际上,法律要看: 欠缴的原因(经营困难还是恶意逃费) 欠缴的时长 是否影响员工权益 是否在争议前补缴 如果公司确实恶意欠缴且拒不补缴,马某完全可以拿到补偿金。但公司补缴了,这个"筹码"就没了。

误区五:口头说的入职时间也算数? 马某认为: 我2019年2月就入职了,只是前期现金发工资没证据。 判决: 没有证据支持,只能按书面合同认定2022年3月入职。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存在,必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银行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但马某只有2021年5月的工资转账记录,无法证明2019年就入职。 马某踩的坑: 现金发工资不留痕,这是劳动者最大的风险。他如果当时保留工资条、签到表、工作群聊天记录等任何一项证据,结果都可能不同。

三、法律启示:对劳动者和企业来说 对劳动者: 工资发放要有痕:拒绝现金发工资,必须银行转账,这是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标准的最强证据。 离职时机要抓准:如果公司欠缴社保,别急着离职,先发函要求补缴。若公司拒不补缴,再提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才能稳拿。 证据意识要在线:入职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标准,所有能留痕的都要保留,别等打官司时才后悔。 对企业的警示: 社保别欠缴:哪怕经营困难,社保也不能断。一旦工伤发生,欠缴期间的费用可能全得企业自担。 工资发放要规范:现金发工资看似方便,实则埋雷。一旦争议,企业也拿不出证据,可能被认定更高工资标准。 工伤处理要积极:员工受伤后不闻不问,不仅寒心,还可能被认定"恶意",在后续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

读完这个案例,你有什么想法?欢迎评论区讨论! 作者简介: 劳动法研究者,通过解析真实案例,让法律不再难懂。关注我,职场不踩坑! 注: 本文案例基于真实判决改编(2025辽03民终2143号),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