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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某小区地下车库深夜上演“全武行”,起因是一男子长期霸占他人车位成“惯犯

广西南宁,某小区地下车库深夜上演“全武行”,起因是一男子长期霸占他人车位成“惯犯”,车子被物业拉入黑名单。不料,男子恼羞成怒,当晚他带着几名壮汉返回小区,不是来说理,而是抡起棍棒砸向监控摄像头,将主机显示屏砸得面目全非,现场一片狼藉。接着,男子等人还不解气,又盯上了值班保安,几人将保安团团围住,拳打脚踢,保安制服被撕破,眼镜摔碎在地,只能蜷缩在墙角护住头部。男子等人发泄完后,才离开现场。   李某是某小区的业主,平时以自由职业为生,作息不规律,经常深夜驾车出入。   据物业记录,李某因乱停车问题屡遭投诉,小区地下车库有很多固定车位,每位购买或租赁车位的业主都有专属标识,但李某总习惯性地将车停在他人车位上。   有时是临时占用,一停就是大半天,有时甚至故意撕掉车位标识或破坏地锁,让其他业主无法正常使用。   物业工作人员曾多次通过电话和上门方式联系李某,要求挪车,但李某要么拖延数小时,要么直接拒接电话。   一位被占车位的业主无奈地说:“我家车位被他占过三次,每次下班回家都没地方停车,只能临时找路边车位,多花冤枉钱。”   2025年11月22日早上8点左右,李某再次将他的车停在了某业主的固定车位上,不仅如此,车辆还横在了电动自行车通道前,挡住了整栋楼居民的电动车进出。   被占车位的业主发现后,立即向物业投诉。   物业人员尝试联系李某,但李某始终未曾出现,为避免其他业主整天没车位用,影响大家出行,经过与车位管理公司紧急商议,物业决定将李某的车牌号录入小区道闸系统的黑名单。   晚上7点左右,李某驾车准备离开小区,当他开到地下车库出入口时,发现屏幕上显示“车牌未授权”,顿时火冒三丈。   值班保安老刘(化名)上前解释,说明因他长期占车位且不配合挪车,物业已采取限制措施。   李某情绪激动,大声指责物业“多管闲事”,双方在车库入口处发生激烈口角。   老刘试图安抚李某,建议他先联系物业办公室解决,但李某不听劝告,甩下一句“你们等着瞧”,便驾车暂时离开。   谁都没想到,几小时后,李某会带着人“卷土重来”。   深夜11点40分,老刘从监控画面中看到,李某领着三四名陌生男子冲进车库出入口,手持棍棒,面露凶光。   没等老刘反应过来,李某等人冲向安装在墙角的公共视频设备,用棍棒猛砸,摄像头外壳碎裂,线路被扯断,碎片散落一地。   接着,他们又闯入旁边的监控室打砸主机和显示屏,现场瞬间一片狼藉。   发泄完对设备的怒火后,李某和同伙将目标转向了保安老刘,几人围上去,对老刘拳打脚踢。   老刘试图自卫,但寡不敌众,被打倒在地。   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李某及其同伙后续的打砸、殴打行为涉嫌治安违法甚至刑事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李某等人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物业的公共监控设备,并随意殴打保安,其行为符合殴打他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   基于此,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前述对其处以最高15日拘留、最高1000元罚款等行政处罚。   结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及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李某等毁坏财物价值一旦超出5000元,或者保安老刘身体损伤达到轻伤以上标准,则李某等人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故意伤害罪,将面临刑事追责。   2、李某长期占用他人固定车位行为构成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中,购买了固定车位的业主,依法对该车位享有占有、使用等物权,李某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占用其车位,不仅导致车位权利人无法正常使用其财产,还可能因寻找其他停车位而产生额外费用,造成实际损失。   因此,被占车位的业主完全有权要求李某立即挪走车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物业公司对李某车辆采取“拉黑”禁入措施是否合法?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不仅是单一的停车纠纷,其行为具有长期性、反复性,且经多次劝告、沟通均无效,侵犯了特定业主的权益,还堵塞了电动自行车通道,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妨碍。   在此情况下,物业采取将其车辆列入黑名单等临时性限制措施,可以视为履行管理职责、制止持续侵权行为的合理救济行为,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