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因工作租房独居,并在租房时亲眼看见房东将门锁锁芯更换,但在租房后的第四天清晨六点听到有陌生人强行开门的声音,强开门女子多次尝试开门最后成功打开入内,还进入前去打开林女士房间门,发现里面有人后道歉称自己住在对门,以为该房是自己朋友家,开错门了。随后林女士便更换了房门锁芯,但在11月20日,该陌生女子再次试图强行打开林女士家房门,林女士被吵醒紧急联系房东查监控,房东称仍是那位陌生女子喝多后开错门,林女士无法忍受该情况便搬离。林女士称自己和房东讲因安全等问题不愿再继续居住,所以搬离和房东商量退押金和新交的两个月房租,一共1980元,但房东不愿意退回全款,仅愿意退款60元。我也帮朋友起诉过类似的事情,《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林女士亲眼看见房东更换锁芯,但入住第四天即被陌生人强行开门闯入,说明门锁存在安全隐患,该陌生女子能多次尝试并成功打开房门,表明门锁安全性严重不足,无法保障租客基本安全,林女士自行更换锁芯后,该女子仍能再次尝试开门,证明安全隐患持续存在,房东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遇到这些事情,关键是保留证据,比如跟房东对话的微信和录音。然后直接去法院起诉,法官认为这么小的案件,没有审理的必要,如果房东不知趣非要法官判决,那败诉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