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大二男生在校内篮球赛中因抢球不慎头部撞墙,致四肢瘫痪,经鉴定为1级残疾。事后,男生家属认为篮球馆的地板不行,墙壁又太硬,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校方赔偿480万元,但校方只同意赔偿50万元,并要求男生的家人不得举报、投诉以及互联网传播。(来源:内蒙古晨报) 据悉,此事发生在某大学的一个篮球场馆内。大二学生小王在2023年10月18日下午5点左右,和一群伙伴在篮球场上激烈的打着篮球赛。 期间,为了救一个即将出界的球,小王奋力起跳将球救回,可他的身体却因为惯性问题,直接撞在了旁边的墙壁上,而且是头部撞墙,导致小王当场就晕了过去。 等他醒来时,已经躺在了医院,然而让他绝望的是,他的这一撞,不仅将自己撞成了四肢瘫痪,还被鉴定为1级残疾。 此后,小王翻身和上厕所,都需要父亲来料理,吃饭全靠母亲喂食,这也导致父母只得辞去工作全心照顾。期间,学校垫付了20多万元,又给了7.1万元的慰问金。 去年6月份,小王的父母和校方进行调解,当时小王的父母提出了480万元的赔偿,但校方表示最多能赔偿50万元。 小王对此表示,自己之所以成为这样,都是学校的篮球场建设不符合标准。篮球场的地板陈旧,会导致打滑;篮球场的边线与墙壁的缓冲距离只有1.58米,远低于国家标准的2米;篮球馆的墙壁还是硬邦邦的钢筋混凝土,没有安装海绵软包。 今年9月份,小王的父母再次和校方协商,这次他们将索赔金额从480万元降到了300万元,可校方还是坚持50万元赔偿。 小王的父亲表示,目前治疗费已经花了100多万元,其中有保险报了74万元。虽然学校那也出了27万元,但还是杯水车薪。不过,小王的父母已经将索赔金额降到了220万元,可学校还是不同意,并坚称篮球馆符合设计标准。 有网友表示,学校篮球场地不符合标准,肯定得负主要责任,不能让学生承担这么严重的后果。 但也有网友认为,小王自己参加比赛,也应该有一定的安全意识,不能全怪学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有义务确保场所内的设施符合安全标准,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本事件中,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就要看篮球场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指导手册》中明确规定,篮球场地缓冲区的长度是2米。而学校的篮球场地的缓冲距离只有1.58米,这的确不符合安全标准。 至于篮球场的地板和墙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这需要另行鉴定。但光缓冲区不符合标准这一点,足以说明校方还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而且小王之所以瘫痪,也是因为缓冲距离不够,导致头部撞在了墙壁上,所以校方需要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但这个责任不应当全由校方承担。 篮球属于身体对抗性较强的运动,而小王也经常去篮球馆打球,更何况他已经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打篮球的危险有一定的认知。 因此,小王在打篮球时也应当注意安全。 至于双方具体的责任比例,需要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酌情判决。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