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延明:
你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檀香府C310号楼105(不动产登记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花谷四街1号院10号楼-1至2层105)南侧院内建设的东西墙长4.7米,高0.5米,南北墙长4.1米,高1.6米,地基钢筋水泥结构,主体砖结构,经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意见等规划文件,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协查复函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接受调查。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均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
如逾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且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或回填)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法立即强制拆除(或回填)。
联系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室
联系人:王佳琨,闫文君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京门潭柘寺镇告字﹝2025﹞0008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行政机关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