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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3家公司被行政处罚,原因曝光→

为切实加强水资源保护与管理,规范取用水秩序,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各类涉水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现将近期办结的3起违法取水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以期达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社会效果。

案例一:临高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取水行为案

1.[基本案情]

根据线索移交,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前往临高县龙波湾某小区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存在涉嫌违法取水行为。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管理该小区的临高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取水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未申请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取地热水用于小区温泉池,供小区居民使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情况]

鉴于该公司取水主要用于小区配套服务,非直接经营性用途,且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海南省水行政处罚项目及裁量权基准(2023)》,其裁量阶次属于“轻微”,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临高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海南某物业公司违法取水行为案

1.[基本案情]

根据线索移交,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前往临高县市政大道某小区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存在涉嫌违法取水行为,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管理该小区的海南某物业公司违法取水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取地热水用于小区温泉池,供小区居民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情况]

鉴于该公司取水主要用于小区配套设施,规模相对较小,且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海南省水行政处罚项目及裁量权基准(2023)》,裁量阶次属于“轻微”,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海南某物业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高分公司违法取水行为案

1.[基本案情]

根据线索移交,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前往临高县临城镇临昌路某小区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存在涉嫌违法取水行为,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管理该小区的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高分公司违法取水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管理该小区温泉池期间,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开采用于小区居民生活的地热水资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情况]

鉴于该公司取水量相对较小,且未对周边水资源环境造成可证实的严重危害后果,属违法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海南省水行政处罚项目及裁量权基准(2023)》,裁量阶次属于“轻微”,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高分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内容审核:孙令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