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珠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本《清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等文件精神,严格对接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等最新监管要求,鉴于《珠海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清单》)已于2025年5月31日到期,制定本《清单》以实现政策平稳衔接,包容审慎监管持续深化,构筑珠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实的法治根基。
(二)制定依据。本《清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应急〔2024〕90号)《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粤应急规〔202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本《清单》制定期间,共收到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反馈修改意见1条,予以采纳。
三、主要目标
本《清单》以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为核心举措,着力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推动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构建起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协同的安全生产共治新格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四、主要内容
(一)清单事项构成
本《清单》共列入18项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来源分为两部分:
一、直接适用省级事项(共11项):即《清单》第1至11项,直接沿用《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内容,确保省市执法标准统一。
二、我市扩充事项(共7项):即《清单》第12至18项,是结合本市实际和地方立法特色新增,其中第17、18项违法行为及其免罚规定源自《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
(二)核心适用条件
本《清单》明确所有免罚事项的适用,均严格遵循以下共同前提与核心条件:
一、主体条件:近三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非高危行业单位。
二、行为条件:属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
(三)适用程序
为确保免罚制度不被滥用,本《清单》设置了严格的程序规范:
一、必经责令改正。发现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二、严格复查验收。整改期满后必须进行复查,确认隐患已消除、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规范案件处理。无论立案前后,均需调取充分证据证明符合免罚条件,并明确立案前与立案后处理程序。
(四)清单事项概要
18项免罚事项覆盖多个关键环节,主要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按规定报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珠海特色)等。
五、有力举措
本《清单》通过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直接降低企业成本;通过明确免罚边界,为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企业提供稳定预期和容错空间;并通过推行说理式执法与精准监管,将普法教育融入执法全过程,减少对正常经营的干扰,有效引导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构建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与《试行清单》相比,本《清单》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实现了系统性完善:严格对接最新监管要求,拓展免罚情形并强化程序规范;新增6项契合本地实际的免罚事项,显著提升政策适用性;同时通过完善立案审查与证据管理机制,筑牢执法程序防线,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七、特色亮点
(一)精准划定范围。严格筛选常见、轻微、易整改的违法行为设定免罚条件,确保处罚与过错程度相适应,体现“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
(二)实施分类监管。明确排除高危行业,聚焦中低风险企业,实现差异化精准监管,提升执法资源配置效率。
(三)刚柔并济执法。在坚持执法刚性的同时,通过教育、劝导等柔性方式引导企业自主合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四)彰显本地特色。依托《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将地方立法创新转化为执法实践,展现特区先行先试的担当精神。
《清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将作为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推行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