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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小伙一年的学费是8500元,最后一年家庭有点困难,没办法一次性交清,只

河南郑州,小伙一年的学费是8500元,最后一年家庭有点困难,没办法一次性交清,只能分批去交,小伙母亲给班主任转了2000元,小伙给班主任也转了2000元。小伙毕业后去学校交学费,学校却说他还差6500元,小伙这才得知他转给班主任的2000元,对方并没有交到学校,并且对方已经离职了,怎么都联系不上,小伙只能先把学费补齐了,但是他越想越气,又找到了学校。 2025年8月,小张已经毕业了,但是他的学费还没有缴清。 他拿着好不容易凑出的4500元回学校交学费,可没想到,收费的老师却告诉他,他还差6500元没有交。 小张有些懵,自己上学最后一年,家里遇到点问题,经济上捉襟见肘,开学的时候,小张就鼓起勇气跟学校申请了分批交学费。 学校一年的学费原本是8500元,当时小张的母亲给班主任转了2000元,后来小张也给班主任转了2000元,如果班主任把这4000都交到了学校,自己就只剩下4500元没有交了。 后来小张才发现,自己单独转给班主任的那2000元,老师根本就没有上交给学校,并且这个老师已经不在学校工作了。 无论小张怎么联系对方,对方就是不接电话,小张郁闷坏了,只能自己先掏钱把学费交了。 可事后,他越想越气,觉得自己明明把钱给班主任了,可对方却没有交给学校,这个损失不应该自己来承担。 他找来记者,联系了学校的工作人员。 总校区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张所在的是荥阳教学点,现在已经不再办学了。 当时学校是允许学生把学费交给班主任的,再由班主任统一交给学校,一个班一个班地交,不过总校对小张的具体情况不太了解。 后来,工作人员又称他打电话问了教学点的人,教学点的人说是小张借了老师的钱,这是他们之间的私人借款。 小张急忙否认,表示自己从未找班主任借过钱,这件事情可以找之前的班主任核实的。 原来小张上学期间,是更换过班主任的,他们又联系了小张之前的班主任,原班主任说这确实是学费,当时自己辞职了,朱老师接手了这个班,小张把2000元转给了她,她又转给了朱老师,至于朱老师有没有交到学校,她就不清楚了。 原班主任还表示,他们平时都是把学费统一交给学校的领导张老师。 之后小张和记者又联系上了学校之前的校长,小张上学的第三年,这个校长退休了,现在学校是由张老师负责管理工作。 原校长听了小张的情况后,表示他给张老师打了电话,说不管这事怨谁,不管钱到底去哪儿了,张老师应该从你这个地方给人退。 张老师表示,他个人先把这2000元退给小张,然后再去找朱老师核实情况。 虽然费了一番周折,但是小张总算把多交的2000元要了回来。 朱老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受学校委托收取学生学费,但是她私自截留学费,没有将钱上交学校,给小张造成了经济损失,小张有权要求朱老师退回这2000元学费。 学校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管理责任,学校允许班主任代收学费,就应当对班主任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朱老师是在执行学校委托的收取学费工作任务时,私自截留学费,给小张造成损害,学校应当先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行为的朱老师进行追偿。 最终张老师表示个人先退钱给小张,但这并不意味着责任就此结束,朱老师依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她需要把这2000元补交给学校。 另外,如果利用班主任职务便利,将代收的学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通常3万元以上),可能还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小张的遭遇也告诉我们,在涉及金钱来往时,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广大学生和家长,在缴纳学费等费用时,一定要选择学校指定的正规缴费渠道,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关注@律觀法说 ,从法律角度看世界,感受不一样的人情冷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