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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不一定消!”女子生前好心借给一男子20万用于资金周转,将钱转入男子妻子的

“人死债不一定消!”女子生前好心借给一男子20万用于资金周转,将钱转入男子妻子的银行帐户,2年后,女子多次找男子还钱,男子各种理由拖延,可命运弄人,女子意外去世,这20万也没要回来,女子的儿子作为唯一继承人,继续追着男子要钱,不料,男子只还了10000元,觉得人死债消,说啥都不还钱了。女子的儿子告上法院,拿出一系列证据,判决结果令男子傻了眼。 李某的母亲赵某是一个精明能干的生意人,因为生意往来也认识了不少人,其中有一个叫王某的男子,两人也比较熟。 2018年7月,王某的生意出现了问题,需要一笔不小的资金周转,他抱着试试的心态和赵某说他现在特别的难,希望赵某能借给他20万周转一下,帮他渡过难关。 赵某出于对生意伙伴的信任,一也知道借钱不容易,处处把头低的难处,就毫不犹豫的答应帮忙。 当天,赵某就按照王某的要求,将20万元转入了王某妻子的银行帐户之中。 王某借钱时也是比较客气,那时他也确实是难,但做人也不能差事儿,他当场给赵某写了一张借条,白字黑字,写明白了借款20万等事项,并郑重的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然而,赵某也没想到,这一次的借款却在日后成了她和儿子李某的大烦恼。 时光流转,在2020年5月,同样为生意人的赵某生意上也遇到资金困难,一时筹不到钱,她想要回借给王某那20万应急。 不曾想,赵某在王某遇到难处时仗义相助,可是,自己落难时,王某却袖手旁观。 赵某多次找王某要钱,王某总是用各种理由拖延,反正就是不还钱。 赵某也是没想到人心如此难测,王某一再拖延不还钱让她十分失望。 可是,命运弄人,还没等赵某要回王某欠的20万,她就因意外永远的离开了这个世界,留下了这未了的债。 赵某去世后,她的儿子李某悲痛万分,料理完母亲的后事,他作为母亲唯一的继承人,继承了母亲的财产,同时也发现了这一笔未收回的20万借款。 李某知道这是母亲辛辛苦苦赚来的钱,他不可能就这么算了,于是,李某继续找王某追讨20万借款。 起初,王某在李某不断的讨要下,于2023年1月,偿还了10000元。 可从这之后,王某可能觉得人死债消了,就干脆不搭理李某了,也不再偿还一分借款本金和利息了。 无论李某如何与他沟通、催要,王某都一副你能奈我何的态度,就好像这笔钱和他没有一毛钱关系一样。 李某又急又气,他不能眼睁睁看着母亲的心血付诸东流,那可是20万啊,给王某这种人花了都是白瞎。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下了决心,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院,请求判决王某偿还20万本金和逾期还款利息。 其实,李某并不是一时冲动,他早就准备好了证据,就是要给王某一个措手不及,让他知道欠债不还的代价,更想让他知道不是人死债就能消了。 第一,李某拿出王某于2018年7月向母亲赵某出具的《借条》。 借条上面清晰的载明了借款金额等事项,并且有王某的亲笔签名。 这张借条是双方借贷关系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明。 第二,李某提交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了,母亲赵某按照约定将20万转进了王某妻子的银行账户。 也从侧面说明,从资金流向进一步证明有借款事实的存在。 第三、李某还拿出了母亲赵某和王某的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 聊天记录中可以证明,赵某多次让王某还钱,而王某没有对借款的数额、事实提出异议,甚至还有还款的意思表示。 第四,李某提交了一份《公证书》,里面明确表明,李某是赵某唯一的继承人。 《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首先,在遗产继承相关事务里,确定继承人的身份和继承顺序是首要问题。 李某称自己是赵某唯一继承人,但仅靠口头表述是不具备足够法律效力的。 但李某提交的公证书明确记载李某为赵某的唯一继承人,这就以权威、正式的方式确定了李某在继承关系中的地位,让法院能够清晰认定李某有权继承赵某的债权。 因此,法院认为,赵某作为债权人去世后,其拥有的合法债权可作为遗产的一部分,那么,李某作为其唯一的继承人,有权继承。 另外,王某出具的借条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结合转账和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赵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不过,赵某与王某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以及借期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应自起诉之日起算逾期利息。 所以,法院认为,王某在2013年1月还了1万块钱,应该认定为本金。 既然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利息、逾期利息,就按照LPR计算。 法院最后确定借款本金为19万元,逾期利息以19万元为基数,自李某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李某19万元和利息。 李某终于把母亲生前的借款要了回来。 也提醒大家,有时并不是人死债消,只要证据充分,也是可以继承债权,要回借款的。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