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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下列1名驾驶人因实施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违法行为,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十一大队(原综改大队)依法查扣。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经多次联系当事人催促处理,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公告告知。

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下列1名当事人作出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需提出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十一大队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违法行为明细如下:

郭警官0351-7815669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