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后续来了! 目前可以确认的是,被告方使用的唯一刀具已被警方依法扣押并作为关键物证。而案发现场仅遗留一把疑似由原告方携带使用的剪刀。 在多人的混战中,原告一方极有可能在混战中误伤自己人,导致受到重伤。 再来重点分析这把剪刀,原告方存在聚众闯入、踹门侵入他人住宅的先行行为,且随身携带剪刀这一具有杀伤力的器械,不管在主观和客观意图上,都已明确体现出潜在的行凶意图,完全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入室行凶”的法定情形。属于典型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前置行为。 房主在自己家遭遇他人非法入侵,在正当防卫认定毫无争议的前提下,这不仅能免除房主的刑事责任,反过来会显著加重原告方的刑事责任量刑,同时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将相应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