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位家长带孩子逛黄金门店时,孩子试戴了一款儿童推拉款金手镯,归还后被店员指出手镯变形,当场提出千元赔偿要求,双方争执不下最终报警。 (来源:界面新闻) 女子愤怒的表示“就试戴了10秒,而且全程在店员注视下,取下就说手镯变形要赔1000元,这不是讹诈吗?”。 而门店工作人员的说法却截然不同:“这款手镯本就不能试戴,顾客没经过同意就自行掰开试戴,才导致变形。”尽管门店承认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禁止擅自试戴”的提示,却以“黄金店自古以来的规矩”为由坚持索赔。 最终经民警调解,家长支付100元修复费了结此事,但关于“试戴损坏商品该谁担责”的争议仍在发酵,不少网友质疑商家“狮子大开口”,也有人困惑:试戴弄坏东西真的要全额赔偿吗?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 一、试用商品损坏的核心原则:过错责任归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赔偿责任的核心是“过错认定”: 消费者层面:试戴商品时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按照正常使用方式操作。比如黄金材质较软,尤其是空心、轻薄款式的首饰,消费者应避免用力掰扯、摔落等不当行为。若像本案中家长未经允许擅自掰开手镯导致变形,主观上存在疏忽,构成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商家层面:不能以“行业规矩”替代法定义务。作为商品所有者,商家需对贵重商品尽到充分的提示和指导义务——若禁止试戴,应通过醒目标识或口头明确告知;若允许试戴,需提前说明商品特性(如黄金易变形)及注意事项。本案中门店未设置任何提示,也未提前告知禁忌,显然未尽到提示义务,同样存在过错,不能要求消费者全额赔偿。 二、试用买卖的风险划分:正常损耗vs过错损坏 很多人误以为“试坏了就要买”,但《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给出了相反的基本原则:“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这意味着,若商品在正常试用过程中因自身特性、质量问题或意外因素导致损坏(如试戴时不慎轻微划痕,属于正常损耗),风险由商家承担,消费者无需赔偿; 但如果是消费者故意或过失的不当操作导致损坏(如用力掰扯、摔砸首饰),则不属于“正常试用风险”,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全额赔付。 像本案中的黄金手镯变形,民警确认存在损坏事实,家长因擅自试戴的疏忽存在过错,商家因未尽提示义务也有责任,因此最终的“100元修复费”,本质就是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分担的合理结果,而非商家最初主张的“千元全额赔偿”。 三、商家的法定提示义务:不能靠“潜规则”免责 《民法典》强调,商家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需以“显著方式”告知。对于黄金这类贵重且易损坏的商品,商家的义务更明确: 禁止试戴的,必须通过张贴明显标识、店员主动提醒等方式告知,不能事后以“行业规矩”为由追责; 允许试戴的,需在试戴过程中提供必要协助(如专业佩戴),并明确告知使用禁忌,避免消费者因不知情导致损坏。 四、赔偿金额的界定:以实际损失为限 即便消费者需要承担责任,赔偿金额也需“有理有据”,不能由商家随意定价。根据司法实践,赔偿范围应限于“商品的实际损失”,通常参考以下标准: 可修复的商品:赔偿实际修复费用,如本案中的100元维修费,而非商品原价或商家自行主张的高额赔偿; 无法修复的商品:按照商品的实际价值(扣除折旧)计算,商家需提供证据证明商品已丧失使用价值,不能直接要求消费者按原价购买。 对此,你怎么看? 冬日生活打卡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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