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主人身上一共九处刀伤,不过没有一处是致命的,只是有一刀扎在了腿上大动脉,导致流血过多休克致死。 这件事别说家主人,就算是邻居看到了,上来制止这9个打砸别人家的人,过程中伤了人,也算见义勇为,发个奖状啥的。何况主人家了,必须严惩。只要他们没有主动离开人家,就可以认定他们继续在非法侵害他人财产和威胁别人生命安全过程中(建议法律必须完善,重新定义法理上“家”的定义)。必须支持正当防卫,支持精神和物质双索赔,支持对上门行凶者提起公诉。把具有初步黑社会性质的人和事扼杀在摇篮里。 在自己家里,被人破门而入,遭多人持械围攻,家被打砸,为家,为自身安全奋起自卫,而造成的结果,应视为正当防卫。何况对方还那么多人,自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自保反击很正常。 这里可以用逻辑反问法去解析。 文章用一个手法叫模糊概念并偷换概念,说狗主人不是单纯的去砸玻璃,这里就是模糊概念。 狗主人当然不是单纯的去砸玻璃,带人去无非一个目的,那就是要钱,砸玻璃只是要钱的过程,玻璃当然不是目的。 可你要是反问一下,狗主人带人是去杀人吗? 这么多人要是目的是杀人,怎么可能不带点刀剑利器,没有带反而证明狗主人不是去杀人,那从根本上就没有“正当防卫”的合理性了。 逻辑上是狗主人没有想杀人,所以构不成正当防卫的条件,但是狗主人死了,因此判决就会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假如致死伤是嫌疑人所为,请问刀划(刺)大腿的,嫌疑人处于什么姿势?对打只能伤到对方手臂头部胸腹。伤到胯部以下,只能是(被打倒)倒地所致!无目的伤害,也只能是自卫时瞎比划所致。既然身上致命部位无伤,说明被告并没有非要置他于死地,至于大动脉就很不幸了。大家怎么看呢?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