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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字头上一把刀!”陕西西安,一女子夜晚独自走在街头时,突然遭遇一名醉酒男子扑上

“色字头上一把刀!”陕西西安,一女子夜晚独自走在街头时,突然遭遇一名醉酒男子扑上来实施猥亵。女子在反抗过程中急中生智,咬破男子的嘴后挣脱逃离。事后,男子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女子质疑:“刑期太短,为何不是强奸?” 2025年3月31号晚上9点40分左右,周女士独自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她上身穿一件粉色毛衣,下身穿牛仔裤。当时周围行人众多,谁也没料到会出事。 走着走着,周女士完全没察觉到,一名姓蒋的醉酒男子早已在附近盯上她,并一路尾随。 没等周女士反应过来,蒋某突然扑上去,将她拽倒在地,死死压制住她,强行亲吻她的嘴,甚至还试图脱她的裤子。 周女士又惊又怒,怎会任由对方胡作非为? 她立刻狠狠咬破蒋某的嘴,一边拼命反抗挣扎,一边大声呼救。 蒋某没料到周女士反抗如此激烈,自己还被咬伤,心里害怕,没得逞便赶紧逃走了。 当晚天色太黑,周女士没看清蒋某的长相,后来去派出所看监控,也没能辨认出对方模样。 好在她嘴里残留着蒋某的血迹,警方凭借这个关键线索,第二天就将蒋某抓获。 事后,蒋某因构成强制猥亵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周女士根本无法接受这个结果。 她表示自己因这件事身心遭受极大打击,还出现了焦虑、抑郁等症状。 周女士坚持认为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于是向检方提起抗诉,希望以强奸罪判处蒋某。 对此,有网友表示:“这分明是强奸未遂,怎么是强制猥亵呢?都开始脱裤子了。” 这就要说说强奸和强制猥亵罪的区别了: 主观上,《刑法》里的强奸罪(包括未遂)要求行为人明确想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而强制猥亵罪只是想通过亲吻、搂抱、脱裤子等动作满足私欲,没有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蒋某想和周女士发生性关系,他脱裤子更像是猥亵时的进一步动作,而非为发生关系做准备。 而在客观上,强奸罪未遂要求行为人已开始做发生关系的实质动作,拉扯衣物只是前期准备; 但强制猥亵罪不用到这一步,只要做了发生关系以外的不当动作即可。 蒋某在本案中仅实施了扑倒、亲吻、试图拉扯衣物的行为,没做任何相关实质动作,且在周女士反抗后就直接跑掉了。 综上,蒋某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要件,应按强制猥亵罪论处。 在具体量刑上,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罪基础刑期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有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罚。 此外,考虑到“蒋某整个侵害过程很短,没完成更严重的猥亵动作”,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事后蒋某还赔偿了周女士的经济损失。 据此,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俗话说,“色字头上一把刀!”蒋某只因酒后起了邪念,一时糊涂侵害周女士,到头来,不仅要被判刑留下终身案底,前程和名誉也尽毁,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 当然,这也提醒大家,无论在公共场所还是私人空间,都要守住法律底线、克制私欲。要知道,一时冲动的“色念”,代价沉重且巨大,到那时,悔之则晚矣。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