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邻居家中突发火灾,液化气罐随时可能爆炸!危急时刻,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挺身而出——不仅及时叫醒并转移了行动不便的邻居全家,更在危急关头用自来水给燃烧的液化气罐降温,阻止了一场可能发生的惨剧……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履职,认定其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成功监督为其减刑。
11月13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了这起“河南省滑县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减刑案”。
火场危急关头
社区矫正对象舍己救人
2018年7月26日,李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河南省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后于滑县社区矫正中心接受社区矫正。然而,2019年3月31日深夜的一场意外,成为了他人生的重要转折点。
当日23时许,李某某邻居史某某家突发大火。史某某是一名1945年出生的老人,患有老年痴呆;其妻子史某甲(1950年出生),因车祸导致大脑失控,行走不便;儿子史某乙(1973年出生)是一名残疾人。
李某某第一时间发现火情,果断冲入现场,叫醒史某某全家并协助转移至安全地带,之后立即向119报警并实施救火。因火势较大,李某某无法将着火燃烧的液化气罐拖出,其在十分危险的情况下,用自来水给燃烧的液化气罐灭火降温,防止液化气罐爆炸,避免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
检察机关依法履职
调查核实推动减刑
2020年3月,滑县检察院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时,发现李某某舍己救人的材料,立即对李某某舍己救人一事开展调查。通过调取事发现场照片、走访事发地、询问被救当事人及相关群众,全面查实了李某某日常表现及2019年3月31日深夜其舍己救人经过。社区矫正机构虽发现李某某舍己救人的行为,但没有为其提请减刑。
滑县检察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属于重大立功,应当依法予以减刑。
2020年5月7日,滑县检察院依法向滑县司法局提出对李某某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为李某某申请认定见义勇为。2021年8月16日,滑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确认李某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河南省安阳市司法局收到滑县司法局报送材料后,向安阳市中级法院提请对李某某减刑。安阳市检察院与安阳市中级法院充分沟通,就缓刑罪犯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问题达成共识。安阳市中级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某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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