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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贡,男子叫朋友去水库游泳,谁料,刚游一圈,朋友就溺水了,男子赶紧下水施救,

四川自贡,男子叫朋友去水库游泳,谁料,刚游一圈,朋友就溺水了,男子赶紧下水施救,但朋友还是溺水身亡,男子怕得不知所措,为了不被人发现,他赶紧叫来侄子,帮忙把朋友载回家,一路上两人把朋友支撑起来伪装成活人,运到家后,又把他抗到床上摆成睡觉的姿势,3天后,朋友家属发现时,遗体已死亡且出现异味。男子主动赔了8万并认错,可公安机关却因朋友是意外溺亡,未刑事立案。 2025年9月7号下午6点多,小荷的奶奶到他房间门口,想叫醒小荷吃晚饭,可小荷怎么叫都没反应。 小荷这个孩子平时喜欢玩,有时出门跟朋友玩到夜里很晚才回来,次日睡到日上三竿都起不来,奶奶因为忙于地里的活,也没时间管他那么多。 平日里,虽然是同一家人,但是一个出门干活了,一个还在睡觉,也是很少打照面的。 不过,几天来似乎都没见小荷走出房间,奶奶不免有些担忧,所以,那天她煮好饭菜了特意叫小荷起来吃饭。 可叫了半天,没反应,这孩子怎么回事,玩到忘记吃饭了吗,小荷奶奶边嘀咕着边推门而入。 可就在她进到小荷房间的时候,一股刺鼻的味道瞬间传来,奶奶大感不妙,赶紧冲过去掀开被子,发现小荷已经不在了,遗体已出现腐败现象。 家人知道后,赶紧报案,后来经过法医尸检鉴定,小荷被认定为生前溺水,相关检验在其体内发现了少量硅藻。 后来,警方经过调查小荷家里监控发现,9月4号那天,是同村的陶某和他侄子两人骑摩托车载小荷回家的。 小荷自打那天回来后,就没再出门,警方经过细致观察,发现了一个细节,陶某两人载小荷回家当天,小荷被夹在中间一动不动,而且他的头还是被后座的人用手支撑着的。 警方断定,小荷很有可能当时已死亡,之后对陶某及侄子进行审讯,陶某如实供述。 陶某说,9月4号那天,天气炎热,他跟小荷提议去水库游泳。 两人来到水库后,小荷说,他会游泳,于是第一个跳下水,谁料,他刚下水游一圈就出事了,看着小荷拼命喊救命,还慢慢往下沉,陶某赶紧下水施救。 虽然,陶某努力将小荷救起,但是把他拉到岸边后,发现他的心跳已经停止,陶某吓得不知所措,他没想到,几分钟时间小荷就丢了性命。 陶某害怕别人发现,更怕担责,于是就叫来了侄子,帮忙跟他一起把小荷运回家。 两人合伙把小荷抗到摩托车上后,陶某骑着摩托车坐前面,侄子坐后面,两人把小荷紧紧夹在中间。 为了不让人发现,他俩把小荷伪装成坐车的样子,侄子还用一只手固定住小荷的头防止他耷拉着脑袋。 把小荷运到家中后,当时他家里刚好没人,两人把小荷抗到床上,把他摆好、伪装成已经睡着的样子,盖好被子,关好房门就离开了。 三天后,小荷家属发现,也就是开头说的那一幕,陶某和侄子的蠢做法终于败露。 小荷的姐姐对记者说,陶某和他侄子家离小荷家走路不到两分钟,而且当天他们骑车回来的时候,在路上都跟小荷奶奶、叔爷和外婆打照面,但两个人都没说。 陶某说,他偷偷把小荷运回去,伪装成活着的样子他不对,不过,事后他主动赔了8万元给小荷家属。 小荷姐姐疑惑,陶某悄悄处理她去世后的弟弟,导致家属3天后才发现,难道他们不构成犯罪吗? 但,警方调查后认定,小荷为意外溺亡,未刑事立案。 不得不说,陶某的这种行为既让人心寒又让人唏嘘。 小荷意外溺亡本是悲剧,陶某最初的施救也算有良知,可他后续为避责伪装小荷“活着”的操作,完全背离了人情道义。 明知小荷家人近在咫尺,路上碰面却刻意隐瞒,让亲人三天后才发现遗体腐败,这无疑给家属带来了二次伤害,既是对逝者的不尊重,也违背了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善意。 8万元赔偿弥补不了情感创伤,陶某虽未涉刑,但这种逃避责任的自私做法,不仅破坏了邻里信任,更会让自己一辈子背负良心谴责,实在得不偿失。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这个事件呢,陶某的行为算不算犯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罪需行为人主观有过失,且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小荷是主动下水游泳意外溺水,陶某不仅无推搡等加害行为,还积极施救。小荷的死亡是意外事件,陶某主观上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与小荷死亡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构成此罪。 《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罪核心是主观故意且实施侮辱等行为。 陶某叔侄运送并摆放小荷遗体,目的是隐瞒溺亡事实避责,并非以侮辱逝者为目的,未实施殴打、损毁遗体等侮辱行为,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因此也不成立此罪。 因此,两人行为虽违背道义、给家属造成极大情感伤害,但未触犯刑法,警方才未刑事立案,而8万元属于民事补偿性质。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