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有两张1997年的定期存款单,每张3000元,利息2000元,她去银行支取,柜员告诉她说,存单时间较长,需要核对后才能取钱,女子回家等待,三个月没等到消息,女子忍无可忍,立刻投诉,银行这才打来电话,说他们每天都在查底根,就是没查到……女子懵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顾女士找到记者,她一脸困惑,拿出两张银行存单,存单上显示,每张金额3000元,分别是在1997年8月11日和9月9日存入了银行。 时至今日,顾女士想把钱取出来,却遭遇到了问题,用了3个月的时间,也没能取出钱来。 原来,1997年的时候,顾女士来到银行,她存了两笔住房储蓄。 存单上约定,这两笔钱3年后到期,自动续存,每张存单金额为3000元整。 2025年6月,顾女士拿出存单,她心生感慨,时间过得真快,转眼间几十年过去。 存单上的数字晃眼,那个年代,3000元可是一笔不少的存款,那时候的工资,也就每个月几百元钱。 顾女士算了下利息,算到现在,应该有2000多元,她拿上这两张存单,到银行准备取出来现金。 她来到银行,把那两张存单递了进去,柜员拿到了存单,仔细端详。 柜员告诉她说,由于存单年代太久,他们在电脑上查不到这笔存款,他们要顾女士回家等,等他们查询出来就给她消息。 顾女士并没有多想,毕竟过去了那么多年,银行查询确实是需要一定的时间。 顾女士回到家里,安心的等待,她相信银行,毕竟这是一家大型的银行。 谁知她左等右等,根本就没等来银行的消息,她一看日子,已经过去了两个月的时间。 顾女士心想,两个月的时间还不够查询?这个有点说不过去,于是她给银行打去了电话,她想知道,究竟查询出来没有。 银行给她回复,说银行还在查询,但是还是没有查到顾女士存单的底根。 顾女士又开始等待,可是三个月已经过去,依旧没有任何消息,顾女士这才急了,不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 顾女士开始投诉,这下总算有了回音,银行给她打来了电话,说他们每天都在查询底根,就是没查到。 第二天时,银行又打来电话,说银行已经派人,到奉贤去查了。 到了第三天时,银行又来电话,说他们去厦门去查了…… 顾女士十分的无语,自从她投诉以后,银行就每天一个电话,就是说他们天天在查,就是还没查到。 顾女士心里慌了,虽然存单上的钱看起来不多,但是,那是她当年,用汗水换来的钱。 3000元搁到今天,看起来只是一笔小钱,可是当年,可是一笔巨款。 顾女士开始焦虑,不久之后,银行总算是查出来了问题所在。 原来,顾女士名字里有一个“珮”字,当年存钱的时候,银行系统没有这个字。 因此银行在打印存单之时,全部打印的都是“佩”字,偏旁不同,银行再手动改正,盖上了章子,就算好了。 如今银行认为,可能就是在名字这个环节处出了问题。 可顾女士却认为,这说法不对,因为顾女士还有当时其他的存单,也是这样的情况。 她还有2004年的存单,也是这样的存单名字,情况相同,但都兑现了出来。 顾女士有张10000元的存单,光利息就拿到了8000元。 因此顾女士认为,别的银行都能兑现,为何你家就不能兑现?更何况同期还有其他的存单,也都能够正常兑现。 顾女士不同意银行的说法,明明是你们的失误,凭啥要我来等那么长的时间? 顾女士又打电话询问银行,银行回复,他们已经组成多部门工作小组,专门来解决顾女士的问题。 可是至今为止,他们依然没找到存单在银行的存根,但是银行承认,确实是他们银行系统的问题。 因为存单年代久远,在这期间,银行的系统已经多次的升级转换。 究竟到底是在哪一阶段出现的问题,银行不得而知,顾女士情况特殊,系统现在看不到存单的数据。 记者询问银行,问题到底是出在顾女士还是银行,银行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是出在银行系统的问题。 银行在系统里查王字旁的“珮”字,也查了单人旁的“佩”字,可一无所获,没有查到相应的数据。 其他的存单存根都属正常,银行可以“见单就付”,唯独就这两张,他们始终找不到当年的存根。 银行需要更多的流程之后,顾女士才能取现,也就是说,银行必须查找出什么原因导致的,才能给顾女士取钱。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顾女士持有的1997年存单加盖银行印章,载明存款金额、期限及自动续存约定,已构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 银行作为储蓄人,负有按约定兑付本金及利息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存单“佩”字系银行系统限制导致的手动修改,且加盖印章确认,属于银行操作瑕疵。 银行不能以自身过错导致的姓名记录问题对抗储户的兑付请求,应按实际存款关系履行支付义务。 银行承认问题源于系统一端,不得以内部流程为由转嫁责任,应优先保障储户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