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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李先生买了32瓶茅台,送走了3瓶,又请朋友来喝了1瓶。结果朋友说是假酒,最

郑州,李先生买了32瓶茅台,送走了3瓶,又请朋友来喝了1瓶。结果朋友说是假酒,最后让回收站的人员来鉴定,发现确实是假的。投诉到市场监督局,对方人员核实也是假的。李先生吐槽,能买这么多假酒,自己也是独一份了。他赶紧去找门店讨要说法,对方表示,我们卖给你的是真酒,是你自己掉包了。他拿出当初对方给自己把酒抱上车的视频,再去找门店的时候,对方已经人去楼空,不见了。 李先生是做生意的,平时喝酒的时候也比较多。他觉得要是礼尚往来时送酒,更能让双方的关系走得近,因此他就想多备一点茅台酒,因为大家都比较喜欢喝。 有了这个想法后,李先生就四处打听,看看哪里的酒既便宜又是真品。 最后,李先生发现自己家的附近就有卖酒的专卖店,店面特别大气,走进去也是富丽堂皇的,给人一种非常信任的感觉。 工作人员也表示,他们这里的酒都是源头拿货,没有中间商,完全是货真价实,并且每瓶还能便宜三五十元。 李先生看到这么高大上的店面,再加上对方的承诺和真诚的表情,他觉得肯定是正品,毫无疑问。 而且对方每瓶还能便宜三五十元,这何乐而不为呢?于是李先生就果断拉了第一批酒回去。 随后,因工作需要,李先生送出去两三瓶。他觉得按照这样的速度送出去,酒还不够,又购置了第二批、第三批,总共买了32瓶。 后来有一个要好的哥们来家里做客,李先生觉得以他们的关系,喝一瓶茅台也不为过,于是赶紧拿了一瓶出来开盖,两人开始畅饮。 可是朋友一入口,皱了皱眉头,毫不避讳地说,你这酒有问题,是不是买到假的了? 李先生知道这哥们是经常喝这款酒的,他说的话可信度很高,因此赶紧找了收购酒的熟人来鉴定这批酒到底是真是假。 结果对方一看就说不对,单说你这酒的味道就不对,再看你其他没开封的酒,不管是瓶盖还是瓶身都有问题。 李先生惊呆了,这么多酒难道都是假的?应该不会呀,这么大的专卖店,难道不要信誉了吗?于是他直接投诉到市场监督局,想让工作人员再仔细查验。 工作人员全面查看后,确认李先生的酒确实是假的,编码和防伪标识完全不符合正品标准。 李先生终于相信自己花了6万多买的酒全是假的,于是赶紧去找门店讨要说法,认为对方是有意欺骗自己,要求赔偿。 可对方却不以为然,我们卖给你的确实是真酒!你拿回去那么久了,好几个月了,你回过头来说我们卖假酒,我们不得不怀疑你是掉包了,故意来讹我们! 李先生苦不堪言,他说,我可有证据!随手拿出当初门店工作人员把酒帮他装上车的视频。 但门店却反驳,这不能证明你手里的这些假酒就是我们卖的!要是你把我们的真酒藏起来或者卖掉,再调包成这批假酒,难道要我们承担你掉包后的损失吗? 李先生十分无奈,我不可能拿自己的前途去赌呀!大家都知道,要是我作假,是要负刑事责任的!这酒就是你们卖给我的,你们必须赔偿! 目前,市场监督局已经介入调查,李先生也已提起诉讼,最终结果尚未可知。 不过现在涉事门店已经关门跑路,大门紧锁。至于关门原因,物业表示,可能是生意不好,无法继续经营。 当然,是否有其他隐情,目前不得而知,反正现在已经联系不上门店相关人员。 有网友猜测,是不是对方怕三倍赔偿?6万多元的货款,三倍赔偿就是18万多,还要退回货款,他们赔不起才跑路的! 也有网友提出疑问,会不会是李先生故意讹诈门店?具体情况还需后续进一步调查核实。 李先生即便及时起诉,也需要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他手里的这批假酒就是涉事门店卖给自己的。仅凭手中的装车视频,能否成为有利证据?最终还要由法院依法判定。 一、门店称李先生“掉包假酒”,举证责任该由门店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事件中,门店需提供李先生掉包假酒的证据(如监控、证人等),无法举证则其主张不成立。 二、李先生仅凭“装车视频”,不能打赢官司,还需补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第二款: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事件中,李先生的装车视频仅能证明门店送货,无法直接关联视频中的酒与手中假酒;需补充购货发票、转账记录、酒品编码比对、鉴定报告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呢?素材来源于,都市报道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