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空油桶临时放门口,面临五万元罚单!汽修店老板的困境与执法争议 “今天签字罚款五万,不签数罪并罚,罚款十万。”面对这样的选择题,温州瑞安一家汽修厂的负责人彭先生感到巨大的压力。 11月1日,因为厂房装修,彭先生把三个空机油桶临时堆放在门口,恰被瑞安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队发现。 他再三解释认错并表示立即搬离,但执法人员坚持要处罚。 因为厂里装修,正在做地坪漆,彭先生临时将三个空机油桶挪到了门口。 他对记者回忆,这些空机油桶是密封状态,封口需要专用工具才能打开,当时桶内没有残留机油。 瑞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队来店检查时,彭先生承认自己有疏忽,赶紧表示马上搬进去,并解释了装修的原因。 “我说我现在马上搬回去,十分钟内如果理不完你再处罚我,他们当时就不同意。”彭先生告诉记者。 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彭先生,涉案空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露天堆放违反相关规定。 “他说你今天不签,就数罪并罚,他说要罚十万元,你签了字,他说我只罚你五万元。”彭先生向记者复述了执法人员的告知。 五万元对于这家小汽修店意味着什么?彭先生坦言:“现在汽修生意很难做,除去房租和人员开支,一个月利润也就几千块钱,有时候连几千都没有。” 他强调,自己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只是临时堆放且愿意立即纠正。 瑞安市生态环保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对此有不同说法。他们强调: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沾染废机油的空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必须规范存储。这个堆放问题,只要有一点就算,它本身就是危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处罚下限最低就是10万元。 对于为何“签字罚5万,不签字罚10万”,执法人员解释,触犯到环保法律本身处罚就很重。 执法人员表示,条文最低就是罚款5万。一个是情节严重的,一个是不配合的,当时就是十万以上处罚的。 工作人员提到的“条文”是指温州市柔性执法相关的执行细则。 根据这一细则,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未造成危险废物流失,及时改正,涉案危废数量小于等于150千克的,减轻至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50%。 @法律有道 类似争议已不是第一次,不少人认为这是典型机械式执法,应当充分结合行政处罚法,做到过罚相当。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过罚相当原则,必须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目的是引导执法者不仅要追求形式上的依法执法,更要追求个案正义,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本案应该可以做不予处罚决定,这样也可以使本案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典型个案。 比如《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就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目前,彭先生的罚款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将根据具体情节和企业整改情况综合考量。 从全国范围看,类似案例并不罕见。湖南新邵县一家汽修厂因将两个废机油回收桶露天摆放被处5万元罚款。佛山某汽修厂因危险废物台账记录不符,被处10万元罚款。 环保执法日趋严格背景下,汽修行业面临的合规压力与日俱增。 而执法部门如何在维护法律严肃性和保护小微企业生存空间之间找到平衡点,考验着执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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