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离婚时将老房子的拆迁款,分100多万留给自己养老,另100万分给前妻和女儿,不料,女儿认为父亲曾患精神疾病,几年前,向法院申请作为父亲监护人,可男子渐渐发现不对劲,一次男子去银行取钱,发现9万多块钱不翼而飞,报警后才知被女儿转走,想往回要钱,女儿也不给,他觉得女儿就是盯上他的钱,而男子的两个兄弟见侄女如此对待其父亲,便作为申请人将侄女告上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法官发现一些细节,作出暖心的判决,男子不禁红了眼圈。 2023年,老夏和妻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离婚时,他把老房子拆迁得的200多万,自己留下100多万养老,分给前妻和女儿100万。 没想到,这笔钱埋下了隐患。 原来,老夏年轻时得过精神疾病,几年前女儿觉得他精神疾病又犯了,就向法院申请作为父亲的监护人,并且老夏也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自从女儿当上监护人后,代管起了父亲的财产,本以为女儿会好好照顾自己,可老夏慢慢发现不对劲。 有一次,老夏去银行想把工资和存款取出来,当他输入密码后,惊呆了,钱没了! 他不敢相信眼前的一幕,他急忙找到工作人员询问,被告知钱是被人转走的。 随后,老夏心急如焚拉着哥哥报警后,才知道是夏某某转走的钱,这个人不是别人,正是他的女儿。 老夏很崩溃,将近一年的工资卡里的钱都被女儿转走了! 经查,女儿以父亲监护人身份,拿着父亲的身份证还有法院判决书,陆续把他工资卡和银行卡里一共9万多全转走取现或注销。 老夏找女儿要说法,没想到,女儿一番话又给他整无语了。 女儿说,她可是老夏唯一的女儿,怎么能坑他,把钱转走也是好好替父亲保管,这样不会被叔伯占有。 老夏才不信女儿的敷衍之词,让她把钱还给自己。 结果,女儿嘴上说一分不少,但是,没有一点行动没给父亲一分钱。 从那之后,老夏对女儿一点都不信任了,他觉得女儿当监护人就是为了自己的存款。 60多岁的老夏对这事很郁闷啊!本来他一个人住在一间公寓里,房子不大,却有着温馨的生活,他每天自己做饭、看电视,有时出去逛逛公园,可女儿这一弄,把他这安稳的生活愣是给打乱了。 老夏觉得女儿这个监护人欺负自己,女儿就是想要自己的钱,越多越好,他自己想管自己的钱,可又没有权利主张,很是无助,便和两个兄弟说了。 两个兄弟看到哥哥被侄女这般对待,心疼不已。 两个兄弟认为,侄女在担任监护人期间,转移了老夏的财产,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二兄弟作为申请人,一纸诉状将侄女告上法庭,申请变更监护人。 在此事件中,女儿作为监护人,未经父亲同意,擅自转走其财产,即便声称是为了更好地保管,但这种行为违背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父亲有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且财产属于父亲个人,女儿无权擅自处置。 除非女儿是为了父亲自身的利益,比如支付医疗费用、生活费用等必要支出,否则这种转走财产的行为不合法,女儿的行为侵犯了父亲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 在法庭上,老夏也说了好多次他不再信任女儿,而法官发现了一些细节。 法官问老夏左右两边都是谁?老夏马上就答出右边是前妻、女儿,左边是两个兄弟。 随后,法官问他一些生活常识,怎么来的法院?早上吃的什么、谁买菜做饭等,老夏都对答如流。 法官发出疑问,几年前的鉴定结果,如今还能适用吗?于是法官提出从新再给老夏做一个鉴定。 老夏一听,立马表示自己最支持同意了。 之后,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几个星期后,鉴定结果出来了——老夏精神状况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原来,多年来老夏一直坚持看病,听医生的话,配合治疗,经过重新鉴定后,医生都说他是一个正常人。 女儿也是惊讶不已,还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不过,鉴定人专业规范的解释打消了她的疑虑。 根据鉴定结果,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撤销女儿对父亲老夏的监护人指定,恢复老夏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老夏以后可以自己的事自己做主了,不用女儿监护了。 听到判决后,老夏激动不已,不禁红了眼圈,感叹道:终于可以自己做自己的主人了! 老夏的哥哥也松了一口气说,他的前妻和女儿不能控制他了,他能像正常人一样自己决定做什么。 另外,老夏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可以要求女儿返还在其被监护期间转移的财产。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因为女儿的获利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老夏作为财产的合法所有者,有权依据上述法条要求女儿返还财产。 判决生效后,老夏和哥哥带着锦旗送到法院,向法官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关注@福康说法 从日常点滴学法律,生活安稳更有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