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1名驾驶人因实施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及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原迎泽一大队)依法查获。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经多次联系当事人催促处理,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公告告知。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及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拟对下列1名当事人作出合并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之规定,驾驶证记4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需提出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大队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违法行为明细如下: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