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7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网站昨日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7号显示,经查明,张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张沁于2019年7月至2024年8月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东方证券”,600958.SH、03958.HK)任职,系证券从业人员。2019年8月至2024年5月,张沁私下接受客户胡某翠委托,操作“胡某翠”东方证券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累计成交金额283,227.81万元。张沁通过操作“胡某翠”证券账户交易所得佣金提成共计943,887.83元。
张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张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43,887.83元,并处以943,887.83元的罚款。据此计算,张沁共被罚没188.78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当事人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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