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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元市旺苍县一网友因厌恶“丽春”之名,四次前往派出所申请改名遭拒,引发公众对

四川广元市旺苍县一网友因厌恶“丽春”之名,四次前往派出所申请改名遭拒,引发公众对姓名权与行政规定的讨论。当地警方依据《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中“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的规定,认定“丽春”无歧义,驳回申请。但该网友称长期因名字遭受辱骂,造成精神伤害,质疑行政人员主观判断忽视个人感受。 事件折射出地方性法规与《民法典》的潜在冲突。《民法典》明确赋予公民姓名变更权,而地方规程设置“例外情形”限制,导致公民需自证“例外”才能行使权利。目前,四川省公安厅已启动规程修订工作,预计明年出台新规,明确更名标准。 通过这件事情,我们应该引起地方立法、司法和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姓名权作为基本人格权利,行政机关在维护公共秩序时,需兼顾法律精神与人文关怀,避免以“程序正义”架空实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