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90岁老人因病去世,家属送她去火化,一切都按照流程走完了,殡仪馆通知家属去捡骨灰,结果眼前的一幕,让大家都惊讶了,只见骨灰上面有4个大钢钉,他们一致认为这骨灰不是老人的,殡仪馆工作人员说,老人做过手术就是有大钢钉的,但老人从未做过手术。 这个90岁的老人,就是蔡女士的婆婆,她因为生病,长期卧床,一直以来都是蔡女士照顾婆婆的。 蔡女士对婆婆非常好,经常给她翻身,擦身,婆婆身上有什么问题,她一清二楚,她从来没有听说过,婆婆做过手术。 老人没有做过手术,火化出来的骨灰竟然有4个大钢钉,并且还镶在骨头里,这件事就蹊跷了,这骨灰到底是不是蔡女士的婆婆的? 搞清楚这件事,就要搞清楚,蔡女士的婆婆到底有没有做手术? 根据钢钉镶着的骨头来看,这大钢钉是在腰椎上的,也就是老人如果做过腰椎手术,里面就有很有可能留下大钢钉。 蔡女士说她照顾了婆婆那么长时间,没有看见过婆婆身上有伤口,更没有听婆婆说过做手术,如果这是蔡女士的一面之词,那么这件事就有可能是家属记错了。 但是蔡女士和家属坚决表示老人没有做过手术,为了拿出证据,他们拿出了老人以往的病历,在上面,医生清清楚楚地记录着,老人没有手术史。 如此一来,家属们更加坚定,这骨灰不是老人的。 他们又回想起了当时的情况,更觉得事情蹊跷。 当时老人因病离世之后,他们就把老人送到殡仪馆火化,当时火化的时候,是有三已故的人,同时进行火化的。 整个流程都没有什么问题,只有在捡骨灰的环节出现了问题。 当时一家人看到骨灰上有4个大钢钉,惊讶之余就确定这骨灰不是老人的,但工作人员坚决表示,这不会又错,那就是老人的,双方各执一词。 要还原事情的真相,那只有看监控,在火化之前监控是很完整的,然而火化之后的监控却断断续续,有缺失。 这更让家属们认定这骨灰不是老人的。 他们质问殡仪馆为何有些监控缺失,工作人员又找借口,说监控线路老化,所以记录不上。 这么说来,他们更加坚定,这骨灰就不是老人的,可问题就卡在这里,殡仪馆坚决表示这骨灰就是老人的。 事情就这样陷入了僵局,家属无法确认骨灰就是老人的,就无法把老人的骨灰和她的老伴合葬。 事情发生之后,蔡女士和家人都很痛苦,老人离世了,他们却无法确认骨灰就是老人的,他们无法尽快地将老人入土为安。 他们只想拿到真正属于老人的骨灰,可是殡仪馆这边,又无法提供完整的监控记录,去确认这骨灰就是老人的。 回想这件事,老人没有受伤,没有手术,有钢钉的骨灰肯定不是老人的。 当时有三个已故的人同时火化,那么有可能,殡仪馆的工作人员有失误,流程走错了,导致蔡女士婆婆的骨灰已经被别人给领走了。 如此一来,这三个已故人骨灰都有可能领错,动过手术的,留有钢钉的,这一个可以确认下来,没有钢钉的另外两个已故人的骨灰,就很有可能搞错了。 若事实如此,这件事涉及的就不是蔡女士一家人的,这涉及的是三家人的事情。 正因为骨灰无法确认,蔡女士一家人才找来了调解员。 殡仪馆的人一开始表示,流程监控室的监控开得很清楚,不会有错的。 后来蔡女士表示监控是断断续续的,对于缺失部分,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又说监控线路老化了。 显然在这件事中,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做得不到位,如今要确认哪个骨灰是蔡女士的婆婆的,真的很难。 后来调解员提出建议,拿骨灰去做鉴定,以便确认,好让家属拿回真正属于老人的骨灰。 那么蔡女士家人遇到的这件事该怎么办呢? 首先,他们怀疑骨灰不是老人的,那么就得拿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为老人没有做过手术,蔡女士一家人也调出相关的病例,证明老人没有做手术,身上没有钢钉,这就足以证明这骨灰不是老人的。 其次、如果这骨灰确实不是老人的,那么工作人员在这个过程中肯定是有过失的。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工作人员有过错,那么他们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如果鉴定结果证明骨灰不是老人的,那么殡仪馆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发生这样的事情,可能会给老人的家属造成精神损害,殡仪馆需要对老人家属进行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那么你认为这骨灰是老人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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