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男子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展不正当关系,并在两年内多次向对方转账,共计七十八万八千元。事情败露后,妻子张某三一纸诉状将第三者张某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仅支持返还六万零六百元,其余驳回。 2019年7月,张某因盖房购买砖块,前往一家砖厂谈业务。负责结算的财务张某二性格爽朗、谈吐得体,两人因业务往来频繁接触。起初仅限于工作层面,但随着交流增多,他们逐渐越过了那条婚姻的红线。往来间,暧昧取代了理智,交易之外,多了情感和金钱的流动。 从2019年至2021年,张某频繁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向张某二汇款,有的备注“砖款”,有的干脆不写。数额从几千到几十万不等,累计高达七十八万八千元。这些转账,没有合同、没有发票,甚至连交易记录也模糊不清。 起初,妻子张某三并未察觉异常。直到某天偶然翻看银行流水,惊讶地发现大量可疑转账。她试图与丈夫沟通,但得到的只是含糊其辞的解释:“都是业务上的账,别多想。”可随着更多证据浮出水面,真相终被揭穿。面对丈夫的背叛与金钱流失,她愤怒地说:“这笔钱不是你的私房钱,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2年,张某三以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为由,将张某二起诉至法院,请求其返还788000元。张某二辩称,这些钱是砖款往来,与“情感关系”无关,自己并无过错。更进一步,她还反诉张某三侵犯名誉权,称其“无端指责、恶意诋毁”,导致自己精神受损。 案件进入审理后,法庭逐笔核查了转账明细。部分转账时间与业务对账周期不符,也缺少购销记录。经查明,张某与张某二确实存在情人关系。法院认为,这一事实对判断财产性质至关重要。 依据《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已违反了法定的夫妻忠诚义务。然而,违反忠诚义务本身并不直接产生民事赔偿责任,除非该行为涉及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或侵权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张某未征得妻子同意,擅自向他人转账巨额资金,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同时,《民法典》第985条明确指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返还不当利益。”因此,只要张某三能证明这些钱款与正常业务无关,张某二便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 法庭继续比对证据,发现其中五笔特殊转账共计60600元,没有任何业务凭证或砖款记录,而张某二也无法自证资金用途。法院据此认定,这部分资金确系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予返还。至于其余款项,证据链不足,无法排除正常业务可能,依法不予支持。 针对张某二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张某三起诉是基于事实和证据,并非无理取闹,不构成名誉侵权。最终,法院判决:张某二返还张某三60600元,驳回双方其余诉求。 张某三之所以未能全额胜诉,根本原因在于证据不足。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张某三虽然发现了大额转账,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款项性质为“赠与”,而非“交易往来”。 本案的另一重点,是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认定。司法实践中,出轨一方擅自赠与财产若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仍接受巨额财物,即便无诈骗意图,也会被认定为无合法依据的得利人。这一原则既维护了婚姻秩序,也平衡了财产权利。 法院的判决,既体现法律的克制理性,也释放出清晰信号——婚外情不是私事,它侵蚀的,不仅是情感,更是法律意义上的共同权益。夫妻关系并非单纯情感契约,更是一种法律契约,其核心义务包括忠诚、扶助与共同管理财产。任何一方若以情动财,擅自赠与,不仅道德上有亏,法律上也难辞其咎。 在类似案件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赠与金额是否明显异常、第三者是否明知他人婚姻状态、财产是否来自共同资金、赠与是否具有回报性质等。如果证据充分,第三者不仅要返还财物,还可能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而从张某的角度来看,擅自处分夫妻财产的行为本身就构成对配偶权利的侵犯。《民法典》第994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张某三选择离婚,张某除分割财产外,还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的结局,也再次提醒每一位婚姻当事人:爱情可以私密,财产必须公开。一旦触及法律边界,所谓“赠与”便可能被定义为“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