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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一女子花了15年积蓄买了一套160㎡的房子,还掏出45万用于装修,好不

安徽阜阳,一女子花了15年积蓄买了一套160㎡的房子,还掏出45万用于装修,好不容易装修完毕。不料,女子从杭州归来推开门,心凉了半截,5万的玻璃是本地小厂货,9万的柜子做工粗糙,阳台地漏被瓷砖死死压住,餐边柜竟短了10厘米,咖啡机根本放不进去。女子找装修公司理论,对方却冷冰冰地甩出一句:“想整改?先付清尾款!”女子又委屈、又愤怒,一不做二不休,在窗户贴上“装修翻车现场,欢迎打卡避坑”的大字,邀请网友上门打卡。很快,就有50多人走进这套“问题样板间”。   刘女士今年38岁,一直在外地工作,但心里总惦记着家乡。   2024年10月,刘女士下定决心,在阜阳一个新小区买了一套160平米的大平层房子,总价180多万,这是其工作15年攒下的积蓄。   买房后,刘女士马上开始找装修公司,因其在外地工作,就在社交平台上搜“阜阳装修公司”。   很快,一家公司的作品吸引了刘女士,图片里的房子时尚又实用,正是刘女士喜欢的风格。   刘女士专门抽空回阜阳,去那家公司看了看,展厅里柜子、瓷砖、门窗都挺漂亮,设计师也热情,说能帮刘女士打造“梦想之家”。   2024年12月1日,刘女士和他们签了合同,基础装修费用17.3万元,包括墙壁、地板、水电、门等。   另外,刘女士在他们展厅订了柜子、阳台玻璃、中央空调等,又花了22万,总费用加起来45万。   2024年12月25日,装修公司正式开工,但刘女士在杭州忙工作,没法回阜阳,就让妹妹替其参加了开工仪式。   之后几个月,刘女士一直通过微信和设计师沟通,对方时不时发些照片和视频,说进度顺利,刘女士完全信任他们,一次都没去现场看过。   2025年6月,装修基本完工了,刘女士兴冲冲地回阜阳,第一次走进新房,刘女士没看出大问题,就是觉得主卧门的颜色和整体不搭,灰扑扑的,有点别扭。   刘女士和设计师说想换一扇门,他却反问:“改可以,但费用谁出?”   刘女士一下子火了,自己花了45万,连换个门都要自己掏钱?   一气之下,刘女士把装修的照片和费用发到了网上,让网友评评理。   没想到,视频一下子火了,网友们纷纷留言指出装修的问题。   刘女士在网友的帮助下,发现了诸多如开头所述的问题,遂和装修公司沟通,他们却坚持说:必须先付清尾款,才肯整改,而且整改费用全归刘女士承担。   刘女士觉得这不合理,协商几次都没结果,只好继续在网上发声。   随后,刘女士干脆在自家窗户上贴上了“装修翻车现场,欢迎避坑打卡”的字样,邀请网友上门来看看。   目前,已有50多人进入房间探访“打卡”。   那么,从法律角度,刘女士的遭遇还如何评价呢?   1、装修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即便刘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未对每一项材料的品牌、工艺标准进行极致细化的约定,但花费45万元装修的房屋,出现地漏堵塞、柜体挡窗、柜体尺寸严重不符等问题,已明显不符合装饰装修工程最基本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要求。   特别是“纸板门”若属实,则严重不符合合同目的,装修公司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装修公司完成的工程存在多项瑕疵,属于典型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刘女士有权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2、装修公司“先付尾款,后整改”的要求是否合法合理?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本案的装修合同中,装修公司先提供符合约定的装修成果,业主后支付尾款。   现在,装修公司提供的装修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属于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因此,作为后履行一方的刘女士,完全有权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尾款,直至装修公司完成整改,使装修成果符合约定标准。   由于装修质量问题是由装修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因此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依法应当由违约方,即装修公司自行承担。   所以,装修公司要求守约方刘女士承担整改费用,于法无据。   3、刘女士将房屋贴上标签并邀请网友“打卡”的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如果刘女士在陈述事实时,使用了夸大、侮辱性或捏造的言辞,对装修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则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