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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宁阳,一4岁男童,20天前刚过完生日,突然肚子疼,妈妈带他去药店打针,万万没

山东宁阳,一4岁男童,20天前刚过完生日,突然肚子疼,妈妈带他去药店打针,万万没想到,男童打完针2小时后,竟然不幸离世,妈妈急火攻心晕倒住院,如今孩子的遗体躺在殡仪馆,药店老板已被控制,真相让人咋舌。 10月29日,一4岁男童突然在玩耍时,嚷嚷着说自己肚子疼,妈妈以为儿子吃坏了东西,就带她去了药店。 按理说,儿子肚子疼,应该去诊所或者医院就诊,可能妈妈没觉得问题有多大,想去药店买点治疗腹痛的药。 药店老板是个50多岁的,有相关行医资格的男医生,但店铺挂的牌子是药店,而不是诊所,不巧的是,男医生不在,他的对象和儿子在看店。 按理说药店只能卖药,可不知道为什么,男医生没有行医资格的老婆和儿子,竟然给4岁男童打了针。 结果,悲剧就这么突如其来的发生了,男童打完针后猝然离世。 妈妈接受不了现实,刚才还活蹦乱跳的儿子,突然就肚子疼,肚子疼怎么可能要了命呢,吃点药或者打个针就能好的小毛病,结果夺去了儿子幼小的生命。 女子悲痛欲绝,直接昏过去住进了医院。 如今,儿子的遗体还躺在冰冷的殡仪馆里,等待相关部门对遗体进行检测,妈妈躺在医院床上,以泪洗面,而药店的相关责任人已经被控制。 妈妈后悔呀,如果儿子说肚子疼,她就重视起来,带儿子去医院,而不是去药店,这一悲剧就可以避免了。 但有人却不这么认为,正规就没意外了?自己先要有基本常识,要向医生说清病情,用药时要守在病人身边,及时发现异常好处理,医生不可能守着每个人病人,人是来世上看风景享受过程的,娃娃好小,可惜了,但也要适可而止的找诊所,赔再多的钱人也回不来,想开点。 说白了,这个妈妈确实太粗心大意了,没医院吗为啥去药店?他的资质齐全吗?就敢带孩子去?虽然医院也会出现类视情况,但是至少还是有保障的,反正孩子生病不管严重与否,首选医院,而且要大点的医院。 孩子感冒发烧都应该妇幼保健院看,别去去小诊所,虽然方便,不用排队,价格便宜些,但是诊所下药重,动不动就输液,还是去医院看放心。 药店不能打针的。药店负责人图财害命,令人发指!必须要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估计为少花钱才去药店打针的,当今确实去医院看不起病,看个感冒花费1千多,去诊所看便宜,4岁了人没了,父母痛苦一辈子。 药店不能从事任何的诊疗活动!这个家长的认知也是没谁了!这种家长的认知也是造成孩子死亡间接原因!只能说,孩子选错了家长!愿孩子在天堂安好! 肚子疼不知原因就直接打针?是真敢啊。家长也是的,怎么能放心带去药店看病,就算是农村也有医院,好歹让医生摸摸肚子看看是不是大便没拉干净,或者多数小孩有肠系膜淋巴结炎,这种情况都是正常的,再一步验个血,看看是不是需要用药,这上来就给小孩打针,真的是太不负责,就算是右下腹疼痛厉害,有阑尾炎可能,也不是药店说打针就打针的,唉,家长心大,再遇上二胡篓子药店医生,最终小孩最可怜。 《刑法》第336条第1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药店老板的妻子和儿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药店仅具备药品销售资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擅自为男童注射药物,提供诊疗服务,符合非法行医罪的客观要件。 注射后男童迅速出现呕吐、抽搐、嘴唇发紫等严重症状,最终死亡,属于“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法定加重情节,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男童从注射到死亡仅约2小时,且涉事人员未做皮试、未询问过敏史,违规使用处方药,直接导致男童健康风险失控。 因此,非法行医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38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该药店仅注册为“药品经营企业”,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不得开展注射等诊疗活动。 药店经营者纵容无资质家属提供诊疗服务,违反该条款,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行政部门可吊销药店执照、处以高额罚款,并追究药店负责人的监管失职责任。 药店经营者及实际注射者,无资质家属,需连带赔偿男童死亡相关损失,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若调查证实注射药物错误或剂量不当,药店还需承担产品责任。 家长选择非正规机构就诊存在疏忽,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失非法行医者的违法性是主因,民事赔偿中可能按过错比例减轻药店责任。 药店超范围执业、无证人员行医等违法行为需通过强化卫生监督执法与群众举报机制遏制,避免“以药代医”乱象。 法律对无证行医致死的惩处,最高可判15年。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