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女子是单亲妈妈,独自带女儿生活,她在灯具厂做客服,每月工资3000元,女子父亲63岁,退休工资每月2000元,女子万万没有想到,父亲将她告到法院,要求女儿先支付他赡养费医疗费71500元,今后每月再给他赡养费2000元,女子大哭: 是爷爷奶奶养我长大,法院这样判了! 1992年,男子刘某和女子朱某某结婚,不久,朱某某生下了女儿阿秀。 起初几年,日子还算凑合,可时间一长,夫妻渐渐有了矛盾。 刘某脾气不好,只知道在家里耍横,朱某某忍气吞声,勉强忍到了阿秀6岁。 家里又穷,丈夫又对自己不好,朱某某已经忍无可忍,她抛下阿秀,自己跑了。 阿秀没了妈妈,日夜啼哭,可是母亲自顾自走了,再不见回来看过阿秀。 转眼又过去了4年,刘某带着阿秀,他心里烦透,太拖累自己,他二话不说,拉着阿秀,把她送到了爷爷奶奶家里。 老人看阿秀可怜,赶忙把孙女留了下来,好在老人疼爱孙女,一直将她抚养长大。 阿秀长大之后,她懵懵懂懂,又结婚嫁人,本以为从此以后,就有了自己的家和归宿。 结婚之后,她也生下了女儿,看着女儿,阿秀想起来自己小的时候,她暗自发誓,绝不让女儿再受自己小时候的苦。 谁知婚后不久,阿秀发现,丈夫也不靠谱,对她也不似从前那般疼爱,她渴望的幸福婚姻,根本就是她一厢情愿。 阿秀对婚姻大失所望,既然俩人过不到一起,阿秀选择了离婚,她带走了女儿,几乎就是净身出户。 阿秀不争财产,她只要带着女儿就好,她无论如何,不会像自己的母亲那样狠心,抛下自己独自走了。 离婚之后,阿秀四处寻找着工作,可是她没啥文化,最终在一个灯具厂做了客服。 阿秀的工资每月3000元,勉强够她和女儿的生活。 尽管生活如此的艰难,阿秀依旧感到非常的幸福,只要女儿在自己身边,她的生活就有了奔头。 阿秀父亲刘某逐渐的老去,他已经63岁,身体状况非常不好。 他年轻的时候,几乎没有关心过阿秀。 如今他老了,这才想起来还有阿秀这个女儿。 刘某如今已经退休,退休金大概2000元左右,他还有一些补贴,完全能够维持生活。 谁知去年年底,他身体不适,住进了医院,医疗费花了不少,可把他心疼坏了。 这个时候,他想起来了阿秀,刘某心想,有句老话叫养儿防老。 阿秀虽然只是个女儿,可她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如今她已经长大成人,还有工作,也有收入,赡养老人是她的义务! 老刘心想,自己的医疗费应该由她来出!他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阿秀支付他2022年2月~2024年11月期间的赡养费医疗费共计71500元。 他还要求,要阿秀从2024年12月起,每月支付他赡养费2000元,以及他今后的医疗费,全部都由阿秀承担。 阿秀收到法院的传票,顿时懵了,她对父亲,只有10岁前的记忆,自己是被爷爷奶奶养大,父亲的影子,早就在10岁那年开始模糊。 阿秀认为,自己只有6到10岁,跟着父亲生活,那个时候,父亲只给她100元生活费。 10岁之后,父亲就把她扔给了爷爷奶奶,是爷爷奶奶养育她长大成人,父亲对她没有完全尽到抚养责任。 再加上自己离婚,带着个女儿,每月工资只有3000元。 她离婚时,也没有分到财产,前夫也不按时给女儿的抚养费。 父亲张口就要这么多钱,自己根本就无力支付,自己实际情况就是如此,父亲有退休金,他完全可以养活他自己。 对于阿秀来说命运坎坷,儿时父母对她不管不问,好不容易挨到成年,之后结婚又离婚。 人生两个本应该最爱她的男人都辜负了她,还欺负她,希望她能坚持,把孩子养大。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院认为,刘某身患多种疾病,劳动能力受限,生活上有困难,阿秀作为成年子女,依法负有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不以父母是否完全尽到抚养义务为前提,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系基于身份关系产生,是法定的、无附加条件的,不能轻易免除。 一审认为,阿秀不能以父亲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确定赡养费标准时,需综合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父母的实际需求以及子女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一审法院根据刘某的身体状况、实际生活需求、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阿秀自2025年6月起,每月支付刘某500元赡养费。 该金额符合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亦未明显超出阿秀的一般负担能力范围。 这笔费用包含刘某的医药费。对于刘某其他的诉求,法院驳回。 阿秀不服,提起上诉,自己离婚带女儿,每月工资3000元整,请求法院改判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300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阿秀每月给刘某500元赡养费并未畸高,也在阿秀的承受能力之内。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