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孤寡老人用自己的房子贷了66万元,结果还没还钱就因病去世。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虽然老人去世了并不说债务就消失了。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银行还可以要求老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还款。 不过由于老人系孤寡老人,根本没有继承人,银行急了! 当然,遇到这样的情况,银行也不是没有办法了!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由于老人去世后遗产无人继承,应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银行还可以要求法院指定老人所在地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并要求民政局在管理老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也正是因此,银行随后向法院申请指定老人的遗产管理人,在法院指定老人所在地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后,将民政局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银行的诉求,判决民政局管理老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又因老人系用房子抵押贷的款,《民法典》第41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同时还在判决书中指出,如果民政局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有权以老人抵押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权,超出部分由民政局继续管理,不足部分由民政局管理的老人遗产范围内继续清偿。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