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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女子想午休时听到装修声,吵得没法睡,她电话物业,物业告知:周末不允许装

陕西西安,女子想午休时听到装修声,吵得没法睡,她电话物业,物业告知:周末不允许装修。女子上楼提醒他们周末停止装修,谁料,业主听了直接大喊“砸墙不关你的事”,还把女子打伤了,女子报警后就医,经诊断,女子尾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警方发出刑事立案,女子以为,业主肯定受处分,没想到,她等了2年,却被警方告知,因没有犯罪事实,撤销案件。结局更是一波三折。 2022年年底,因为工作需要,薛女士来到西安市雁塔区某小区租房住。 2023年2月12日,那天是周末,中午12点左右,薛女士躺下想午休,谁料,突然听到类似装修的声音。 那声音特大,吵得她没法入睡,她等了一会儿,以为装修声很快结束,但并非她所想。 又困又累的薛女士赶紧联系物业,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薛女士,他们已经明确了“周末严禁装修”。 薛女士觉得很奇怪,既然物业部门不允许周末装修,那就是有人违规装修了,到底是谁? 薛女士想,反正自己也睡不着,于是她顺着吵闹声的方向一路找,终于在她楼上两层的地方发现了噪音的来源。 薛女士看到,在一间屋子里,有两名工人在卖力地拿着打锤子砸墙,换窗户。 薛女士赶紧上前,劝两名工人说,物业已经交待了,周末不能装修,影响小区居民休息,你们赶紧停止施工吧。 两位工人你看看我,我看看你,不知所措,这时另一名男子突然冲出来,对着薛女士大喊道:“砸墙不关你的事,你赶紧走开。” 薛女士继续说,物业规定,周末不能装修,更何况现在是午休时间,你们想换窗户,可以等到工作日。 男子一听不乐意了,这是自己家,他想干嘛就干嘛,更何况她又不是物业工作人员,还轮不到她发言。 于是男子推搡薛女士,争执中,爆粗口、骂脏话,还打掉薛女士的手机。 薛女士捡起手机想要报警,男子看见了试图逃离现场,薛女士赶紧追上去阻拦。 男子一激动,直接击打薛女士的腹部和锁骨下方,推搡薛女士,打到她摔打在地后逃离现场。 警方到达现场后,男子已离开,民警看薛女士伤势严重,让她先就医后续在做笔录。 薛女士就医后,医生检查诊断,薛女士尾骨骨折,后来经相关部门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之后通过警方调查得知,该男子是房屋业主葛某,当天请了两名工人砸墙换窗户,因与薛女士起争执发生肢体冲突打伤薛女士。 薛女士告诉民警,一开始她也是好意提醒,尽量做到好好沟通,但是葛某一上来就很激动,骂人、说脏话,还用肢体动作挑衅。 到了2023年4月7日,警方把《立案告知书》交给了薛女士,明确告诉她,她被故意伤害的案子符合刑事立案要求,接下来会立案调查。 薛女士拿到《立案告知书》,感到很欣慰,自己一身伤总算有个交待,她以为葛某肯定要受到刑事处罚。 没想到,她左等右等,始终等不到葛某的处罚结果。 等了两年后,2025年3月11日,警方终于给她答复:薛女士被故意伤害一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撤销。 薛女士懵了,自己被打到尾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怎么就没有犯罪事实了? 薛女士不服,联系媒体,记者致电该分局,民警回应此事仍在调查中,后续会发出公告。 记者又联系葛某,对方表示,一切听从公安机关等部门的调查结果,自己不想过多评论。 目前,薛女士已经申请检察院介入,监督公安机关这边的侦查情况。她表示会维权到底。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警方于2025年3月11日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可能是认为葛某的行为虽导致薛女士轻伤二级,但存在某些情节使得警方认为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然而,薛女士尾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警方的撤案决定与伤情鉴定结果存在矛盾,这也是薛女士申请检察院监督的原因之一。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薛女士正是依据此条向检察机关申请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本案中,检察院于2025年7月17日受理了监督申请,目前正在审查办理该案。 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包括审查公安机关撤案决定是否合法,若发现公安机关存在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情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撤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可通知公安机关纠正,恢复对案件的侦查。 薛女士好心提醒违规装修,却遭业主殴打致伤,等了两年还被撤案,实在让人共情又气愤。 本是维护自身休息权的合理举动,反倒落得维权艰难的处境,她坚持维权的态度很让人佩服。 希望后续监督能有公正结果,别让善意被辜负,也别让违规者逃脱该有的责任。 @猫眼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