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男子付了70万,贷款了99万买了一辆车。只开了一年半,原车主就涉嫌诈骗案,这辆车也牵涉其中,所以男子的车被扣押了。男子想诉讼拿回车,可刑事案件还没有结束,无法诉讼;想直接讲清楚事情拿回车辆,但这辆车确实涉及案件,还是无法拿回,只能干等。男子找车商讨要说法,对方却说,我们就是一个二手车行,过户时是直接从上一任车主过户给你的,既然能正常过户,我们又怎么知道它是涉案车辆?对方还说男子不该拉条幅、发帖中伤他们,这是违法的。 李先生在2022年看上了一辆二手奔驰,这辆车要100多万,但他手头只有70万,于是和当时的销售协商贷款99万,将这辆车过户到自己名下。 当时李先生的钱是打给一个姓翁的销售的,还有一位姓金的销售。 他以为自己在二手车行签订了协议,出了事情找二手车行就行,却忽略了协议上的甲方是徐某,乙方是自己。 这徐某是谁?他并不知道,李先生也没多问,反正觉得车子付完款就是自己的,这点确定无疑。 手续很快办完,车子也归李先生了。他确实开着这辆车,每天上下班非常方便。 然而,在2023年12月29日,萧山公安出具了一份扣押决定书,直接把这辆车扣走了。 直到这时,李先生才知道自己的车不是从二手车行过户来的,而是直接从上一任车主那里过户来的。 上一任车主就是徐某,而徐某此前涉及诈骗案,经查这辆车也在该案当中,所以将其扣押是正常手续。 但这对李先生来说,损失太大了:每个月要还几万贷款,上下班也不方便,这笔损失该找谁赔呢? 他拿着手续去向民警说明情况,表明这辆车是自己付了100多万才过户到名下的,现在应该是自己的。 民警告诉他,这辆车涉及诈骗案,不能给他;案子还没结束,得留存证据,等判了徐某的刑再说。 李先生拿不回车子,就想走法律程序起诉,可即便走民事诉讼,也得等刑事案件结束才行。 也就是说,现在李先生想起诉不行,想直接拿回车也不行,只能干等着。 这一等就是一年半,李先生实在受不了:自己上下班的花销、每月的贷款,全由自己承担,车商却一点损失都没有。当初是他们把车卖给自己的,理应承担相应赔偿。 李先生提出:要么给我一辆同等价位的代步车,要么解除双方的合同、退我的费用;如果之后车辆不再被扣押,到时候你再把车给我,我再给你钱,这样也行。 他觉得不能让自己成为冤大头,自己真金白银花了100多万,现在车商却像没事人一样,完全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根本说不过去。 对方随后派了一位女子对接,说之后就由她负责处理这件事,有问题找她协商即可。 可这位女子表示,他们收购这辆车时,并不知道是涉案车辆,主观上没有过错;另外,如果李先生想拿回车子,他们可以配合一起找民警说清这件事。 至于李先生提出的提供代步车、解除合同退费等要求,对方根本没讨论,坚持认为自己没有错。 对方还说,要是车子过户回来不久就被扣押,那另当别论;但现在都过去一年半了,这么长时间,说明他们当初收购车子的流程没问题。 说到底,车商还是一分不想承担损失,只想让李先生无期限等待,甚至还指责李先生:你有事说事,干嘛拉横幅、发帖中伤我们企业?要是造成经济损失,到时候我们有权要求你赔偿。 李先生现在骑虎难下:花了100多万,车没了,任何程序都没法推进,想要回车子却求告无门,真是欲哭无泪,不知道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李先生购买车辆的目的是合法拥有并使用该车辆,但由于车辆涉及诈骗案被扣押,导致李先生无法正常使用车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虽然二手车行可能不知道车辆是涉案车辆,但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二手车行作为卖方有协助办理过户的义务 。 此次交易中车辆直接从原车主过户给李先生,二手车行未履行正常的过户流程,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因此,李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关于要求二手车行提供同价位代步车: 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直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有权要求二手车行提供同价位代步车。 不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李先生能证明因车辆被扣押导致其产生了合理的代步费用损失,且二手车行的违约行为与该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李先生可以要求二手车行赔偿这部分损失,但要求提供同价位代步车可能缺乏直接法律依据。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202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