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女子居住在丈夫婚前的房子中,丈夫让她每月交1000元居住费。9月份时,女子没有钱交居住费,丈夫就把她的衣物全部清空扔到外面。不过女子却说给了10万抚养孩子的费用,也在丈夫装修房子的时候给了21万,还有欠条为证。丈夫则表示,你还好意思说10万,你婚前怀孕,威胁我不给10万就不结婚,那笔钱你早就拿回去了。 林女士在街边一边哭,一边抹眼泪,她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九年的婚姻居然走到这步田地。 要说当时认识丈夫的时候,对方对自己可呵护有爱了,现在怎么这么绝情呢?直接把自己的衣服扔到了门口,也不管自己有无去处,就这么冷冰冰地甩出一句,你不给1000元的住宿费就休想在我的房子里居住。 林女士说,这房子确实是丈夫婚前买的,对方就认为是婚前财产,但是他就不想一下,这房子是谁出钱装修的呀?林女士一边说又一边哭了起来。 她说,当时丈夫买了房子,房产证上也是写的他的名字,但后来装修费不够,在和林女士说起这件事的时候,林女士就毫不犹豫地给了丈夫21万。 不过,丈夫当时的品性可好了,说:“我还是写一个借条吧,你给我这么多钱,以后我有钱的时候就还给你。” 林女士还认为,丈夫是一个善良的人,可现在才知道他当时的心思不纯,想着把装修费要过去后,房子就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了。 可即便这笔钱没有还,他的心思还是如此,说房子是他自己的,林女士没有居住权,必须每个月给1000元。 林女士又是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诉说着自己的苦楚。 她说,我们是夫妻呀,哪有这样分得清的。自己比丈夫小十七八岁,就这样的年龄差都嫁给了对方,他还想怎么样? 林女士还讲,丈夫为了在外人面前站得住脚,可不是说1000元是居住费,声称那是孩子的抚养费。但是孩子的抚养费,林女士也出呀,还不是说一个月1000的问题,有一次就一次性凑了10万给丈夫。 林女士就这样付出,却遭到了丈夫如此诋毁和不待见,她怎能不伤心呢?大家听到后都觉得丈夫的做法太没道理了,夫妻两人好好过日子就行了,哪有什么深仇大恨,一定要在居住权上分得这么清。 可后来问到丈夫,他的说法和林女士又有出入。他说,林女士可不是什么好人,在和自己结婚之前就怀孕了,她居然威胁自己,说如果不给10万就不和自己结婚。自己可是一个负责任的人,有了孩子怎么可能不要呢?最后硬着头皮给了10万给林女士,这才结的婚。就说这样的女人,哪有什么单纯的,就是图你的钱,图你的房。 要说自己让她交1000元的居住费,那哪是居住费呀?养孩子不要钱呀,就是给孩子的抚养费,她作为当妈的难道不该给吗?并且让丈夫最生气的是,她不但收了10万元,在2018年的时候,她居然还提出离婚,这才是让他对林女士最失望透顶的一点。 他对林女士要说没感情那是假的,但是经过对方以怀孕索要钱财的事情后就淡了,再加上对方又主动提出离婚,更让他对林女士没有丝毫的感情。 不过,林女士对丈夫的感情也早已没有了。两人相差十七八岁,本来就有代沟,再加上自己经济拮据,9月份的时候交不上1000元钱,对方就把自己的衣物扔出来,换作谁,还会对自己的丈夫抱有期盼呢? 现在两人都不愿意共同生活了,但是接下来的孩子抚养以及一些债务问题,两人还得静下心来理清头绪,看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事件当中,房子是丈夫婚前购买的,就应该属于丈夫的,但是林女士出了21万装修费,并且拥有欠条为证,那么,装修部分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林女士有权向丈夫索要这笔装修费以及增值部分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虽然林女士对丈夫的婚前房产不享有法定强制居住权,但丈夫不得以暴力或非法手段驱赶林女士。 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更别说两人还育有一个孩子,就算不看在两人曾经的恩情上,也得看在孩子份上,分手不要搞得这么难堪呀。 丈夫就算想赶走林女士,也完全可以走诉讼程序,好聚好散才对呀。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长江云新闻10月27日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