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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大爷瞒着4个子女,把和去世妻子共同购买的房子里80%的房产份额,偷偷转给

上海,一大爷瞒着4个子女,把和去世妻子共同购买的房子里80%的房产份额,偷偷转给了再婚妻子,自己只留了20%,子女们得知后闹翻了天,觉得肯定是二婚妻子连哄带骗让父亲这么做的,对方根本不把他们几个继承人看在眼里!可再婚妻子却觉得,自己尽心尽力照顾丈夫20年,多分点房产怎么了?四兄妹不顾情面,直接在父亲去世后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房屋,法院判决亮了。 老张和妻子一共养育了4个子女,夫妻俩趁年轻还能干得动,努力打拼,最后共同买一套房。 不过,产权只登记在了老张一个人的名下。 那时候,一家人住在这房子里,日子过得其乐融融。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3年,老张的妻子不幸去世了。 按照法律规定,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去世后,她在房屋里的产权份额应该进行分割继承。 可当时家里人都没把这当回事儿,觉得都是一家人,没必要急着处理,房子还是让老张继续住着。 4个子女心里虽然也惦记着这事儿,但想着父亲一个人住,先让他安心,等以后有机会再说。 时间一晃就到了2008年,老张遇到了刘女士,两人情投意合,便再婚了。 婚后,他们没有生育子女,一直住在那套老房子里。刘女士来到这个家后,也尽心尽力地照顾着老张,一家人表面上倒也相安无事。 可到了2022年,一件让4个子女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老张和刘女士在没有告知他们的情况下,偷偷跑到不动产中心,申请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也就是说,原本登记在老张一人名下的房产,一下子变成了按份共有,更让他们惊讶的是,父亲老张只占20%,刘女士竟然占了80%。 子女们得知这个消息后,相当气愤,在他们看来,刘女士这是故意背着他们搞小动作,擅自变更房屋产权份额,严重侵犯了他们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4个子女越想越气,他们觉得不能就这么算了。 于是,在2024年2月,老张去世后,张氏四兄妹一商量,决定把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房屋。 他们认为,这房子本来就是父母的共同财产,母亲去世后他们也有份,现在刘女士这么干,实在是不讲道理。 可刘女士却觉得,再婚的这20多年里,都是她日日陪伴在丈夫身边,尽心尽力照顾着他的饮食起居,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吧?房产份额她多分一点,也是她应得的啊!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个双方间的纠纷?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老张与刘女士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擅自将房屋从老张个人名下变更为按份共有,根据规定,这类变更登记本应基于合法有效的处分行为,如共有人一致同意。 但老张的行为因涉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且可能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形,导致变更登记的基础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据此认定登记结果不发生法律效力,房屋权属应恢复至变更前的共同共有状态。 法院认为,虽然这房屋产权登记在老张一人名下,但它是夫妻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妻子去世后,全部继承人还没有对妻子那一部分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继承分割,所以这房子应该属于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 也就是说,从妻子去世那一刻起,这套房子就是老张和4个子女共同拥有的。 老张在没有经过4个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把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给现任妻子,这肯定是侵犯了子女们的合法权益的。 法院觉得老张和刘女士的这种行为,构成“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而且,法院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根据病史资料显示,老张自从上了岁数,就存在智能减退的问题,已经好几年了。 所以法院认为,老张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时候,很可能压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综合各种情况,法院最终确认老张和刘女士的产权变更行为无效。 再来说说方便分配的问题,老张妻子去世后,她原本享有的那50%的产权份额,自然应该由老张和4个子女继承。 这样算下来,老张就获得了该房产60%的产权份额。 因为老张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而且他的父母也都先于他去世了,所以老张在这套房产中享有的60%产权份额,就由他的配偶刘女士和4个子女来继承。 考虑到老张生前一直是和刘女士共同生活,也是由刘女士贴身在照顾,那么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刘女士多分一些也合理。 如今,房子市场价值200万,法院决定这套房屋归张氏四兄妹按份所有,4个兄妹各自享有有1/4的产权份额。 至于刘女士那边,就需要四兄妹要各自支付刘女士房屋折价款10万元,也就是说,刘女士可以拿到40万。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