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起诉长相思剪辑UP主#【Up主剪辑发布《长相思》片段,被腾讯起诉索赔10万元 律师:关键看是否“合理使用”】#律师解读影视剪辑UP主被诉侵权# 近日,B站Up主梁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他因为在哔哩哔哩网站(下文简称B站)发布电视剧《长相思》的剪辑作品,被腾讯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索赔10万元。
《民事裁定书》显示,腾讯公司诉称,梁先生在B站上名为“星空娱乐生活”的账号,“发布大量侵害《长相思》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片段。经披露,该账号在B站发布的侵权视频达60条”。腾讯公司认为,被告未经授权,将权利作品大量切条搬运至大型视频平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实质性替代效果,使得原本在原告方相关途径观看正版涉案作品的网络用户产生大量流失,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也籍此获取了大量的关注、点赞和分享,获取高额用户流量,非法获利巨大,严重扰乱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梁先生表示,他不认可腾讯公司的指控。他称,自己在B站上发布的《长相思》相关视频不到10条,均发布于2023年,每条时长约1分钟,播放量不高,单条收益仅有几分钱。视频发布后,因腾讯公司的侵权申诉,已于当年被平台退回。
在其他平台剪辑、发布某平台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可能会涉及哪些法律风险?腾讯公司的索赔是否合理?对于上述问题,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若Up主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将腾讯持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进行切条剪辑并上传至B站,可能侵犯了腾讯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赵良善解释,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剪辑并发布某平台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片段,可构成侵权。但如果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则不构成侵权。不过,若只是单纯截取精彩片段吸引流量,缺乏实质性的介绍、评论内容,很难被认定为合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