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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子未婚先孕,就在她怀孕6个月时,男友竟意外去世,80万的赔偿款和抚养费全

湖南,女子未婚先孕,就在她怀孕6个月时,男友竟意外去世,80万的赔偿款和抚养费全部打进公公账户,女子向公婆索要她和孩子的那部分,公婆拒绝了,说女子是外人,没资格要钱,女子退一步,说只要孩子那部分,却又遭到拒绝,公婆表示儿子走前特意交代,钱要留着给娃买房,女子想来住可以随时来。然而,女子却觉得公婆是在千方百计防着她,这让她心里很不好受。 2023年,刘芳(化名)挺着6个月的肚子,天天以泪洗面。 她和男友张强(化名)相恋两年,没领结婚证就怀了孩子,本以为能组成个温暖的小家,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张强跑长途货车时出了严重车祸,再没醒过来。 后来,刘芳独自把孩子平平安安生了下来,公婆看着孩子出生,也挺高兴,没事就搭把手帮刘芳照顾孩子。 刘芳得知80万的赔偿款和抚养费已经打进了公公的账户后,就开口让公婆把属于她和孩子的那部分钱给她,这样她和孩子日后也有个保障。 然而,公婆却表示,说句难听的,你还没进门,就算个外人,这钱肯定不能直接给你。 刘芳一听,说是,我俩当初没来得及结婚,算个外人,可就算没我的份,孩子那部分总该给我吧? 然而,老两口还是拒绝了。 公婆表示,当初儿子临走前特意嘱咐,赔偿款拿出一部分用来给孩子买套房,这钱我们没动,就等着孩子买房呢。孩子我们现在也在帮你带,等房子下来了,你要想来,随时过来住。 原来,赔偿款分配时,因为孩子还没出生,80万里包含了老人的赡养费和孩子的抚养费。 公婆曾提议把孩子户口迁到张家,让刘芳带着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被刘芳拒绝了。 刘芳觉得,自己还年轻,总不能一辈子耗在这里,她想手上有钱了就带孩子走。 然而,现实比想象中艰难。孩子半岁时,刘芳在外面找工作,每月挣不了几个钱,交完房租剩下的钱根本无法承担起她和孩子的开销。 所以,她才找公婆要钱,但她能感觉到,公婆一直在防着她,生怕她把钱卷跑似的。 刘芳每每想到这些就难过得直掉眼泪,她不是没想过打官司,可一想到孩子从小公婆也帮着带了,又下不了决心。 公婆也很委屈,儿子走后,留下的孩子是他们唯一的念想,他们会全心全意对孩子好,钱也留着给孩子上学、买房,这有错吗? 有人说,当事人应该明白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第一,你只是女朋友,不是配偶,没有继承权;第二,你的孩子在你男朋友去世时没有出生,她没有继承权;第三,你男友已经去世,他的父母没有义务出抚养费。以上都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不接受反驳。 看得出来老人其实想给孩子的,就是怕女的拿钱跑路了,所以买成房子给她住,女的确实想拿钱跑路,但也是人之常情,她不可能守活寡!于情来讲,大家都没错,所以,这种事情还是要交给法律解决。 按照法律这钱有父母的一小部分,孩子的抚养费最多,媳妇有精神赔偿比较少,孩子的监护人是她妈妈,老两口私自占有违法,可走法律程序。 主要是这个女的想逃离这个家,公婆只是想用这个牵制,免得人财两空。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婆的做法对吗?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刘女士与男友未领证生育女儿,男友去世后赔偿款包含孩子抚养费,但公婆以"钱给孩子买房"为由拒绝直接交付刘女士,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归属与使用。 法条明确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包括获得抚养费的权利。 刘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即使未与男友办理结婚登记,仍依法享有对孩子抚养费的监管权。 公婆以"钱给孩子买房"为由拒绝交付抚养费,实质上是混淆了"代为保管"与"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边界。 抚养费属于孩子个人财产,监护人仅有保管和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赔偿协议中虽未明确划分老人赡养费与孩子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但根据法条精神,抚养费必须"专款专用"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求。 公婆提出"钱买了房留给孩子"的方案,需满足两个法定条件:一是购房行为必须以孩子利益为核心,如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 二是监护人刘女士对资金使用有监督权。如果公婆擅自将抚养费用于其他用途,如家庭共同支出,则构成对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侵害。 刘女士作为孩子生母,天然享有法定监护权。公婆虽长期照顾孩子,但这种"事实抚养"不能对抗法定监护权的优先性。 法律允许祖父母在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时承担抚养义务,但本案中刘女士具备抚养能力,公婆以"孩子一直在养"为由拒绝交付抚养费,实质是变相干涉监护权行使。 如果刘女士能证明抚养费用于孩子必要支出,如疫苗费、学费,则公婆的保管行为需接受法律监督。反之,如果公婆能证明刘女士存在挪用风险,法院可能支持第三方监管方案。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