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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太恶劣了!”内蒙古呼和浩特,工作人员例行检查小区电梯时,惊恐的发现小区50

“性质太恶劣了!”内蒙古呼和浩特,工作人员例行检查小区电梯时,惊恐的发现小区50部电梯,有23部电梯的承重钢绳出现切割的痕迹,工作人员果断采取措施:先是锁定全部电梯排除险情,同时报警处理,这才没有导致人员伤亡,事后民警通过大量排查,这才锁定了两个嫌疑人。 光明网十月二十三号报道了这则严重电梯遭人为破坏的恶性事件,幸亏维修人员例行巡检时及时发现了问题,这才避免了悲剧的发生。 呼和浩特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的祥瑞家园小区,是一个比较新的小区,里面大都是高楼层的建筑。 事发当天电梯检修人员在进行日常巡检时,发现了电梯里面的钢绳隐约有断裂的痕迹,这可是要人命的大事。 检修人员不敢马虎,先是马上暂停了该电梯,随后仔细观察断裂处,很快断定这是人为切割的,因为自然断裂的伤口不是这样的。 检修人员怕这不是单独的事件,毕竟这小区一共有50部电梯,必须进行全面排查。 负责人得知情况后也很重视,连忙加派检修人员过来协助。 最后的排查结果令人触目惊心:50部电梯里,有23部电梯的承重钢绳都有恶意切割的痕迹,最严重的一部电梯的承重钢绳已经很薄了,如果继续投入使用,很快就会发生电梯坠落的恶性事件。 在仔细比对切割痕迹后,发现手法都差不多,这肯定是一波人干的。 物业得知情况后也匆匆赶到,对此他们表示之前确认有住户针对电梯的使用问题进行投诉,但没想到真的有人敢去破坏承重钢绳。 当务之急是要马上处理承重钢绳的问题,检修人员上报后,单位很快将23部有问题的电梯远程锁定,随后紧急安排工作人员抢修。 同时检修人员也马上报了警,毕竟这些电梯可是24小时工作的,万一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 好在检修人员及时处理,避免了更大意外的发生。 很快事情传开了,整个小区陷入了恐慌,要知道他们能神不知鬼不觉的破坏23部电梯,那想要破坏剩下的27部电梯,也是轻而易举。 尽管物业一再保证会加强巡逻,不会让破坏承重钢绳的事件再次发生,可居民仍觉得不安全,只要嫌疑人一天没被抓住,大家的生命安全就得不到保证。 这也导致很多居民在这段特殊时期,都不敢坐电梯了,日常生活遭到了巨大的影响,弄得大家怨声载道,都在讨论到底是谁会这么缺德,那所有人的生命安全开玩笑。 这下子压力全都来到物业这边了,居民每天的投诉和抱怨,让他们也是苦不堪言。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民警的调查下,终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高某(女,37岁)和毛某(男,37岁),两人一起配合,成功破坏了23部电梯的承重钢绳。 要不是检修人员发现及时,他们可能早就将剩下的27部电梯也给破坏了。 得知消息的小区居民终于松了一口气,受损电梯经过抢修后,已陆续恢复使用,小区也恢复了往日的宁静。 松气的同时,居民们也在好奇,到底是发生了什么,能让他们如此不满,从而做出这种极端的报复行为。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判定高某和毛某的行为?他们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故意毁坏指的是故意通过焚烧、摔砸、等方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毁灭)或部分丧失(损坏);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 通常为 5000 元至 2 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为 5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具体标准由各省根据经济水平调整);严重情节指的事损毁重要生产资料、救灾物资、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生活困难等;特别严重指损毁数额接近巨大标准且手段特别残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 该事件中,高某和毛某破坏的23部电梯承重钢绳,价值不菲,符合数额巨大的标准,事后造成了整个小区居民的恐慌,符合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范畴,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此外,根据《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危险方法需同时满足“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行为具有不可控性” 两个特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指未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重大损失” 通常指 5 万元以上),但需证明行为已对公共安全形成 “现实、紧迫威胁”,仍构成本罪。 高某和毛某的行为,虽没有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但造成了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对全体居民的公共安全形成了事实上的威胁,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的侦办中,有关高某和毛某的动机也在调查中。 那么,对于高某和毛某的行为你怎么看呢?评论区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