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10月16日讯(通讯员陈红生记者姜天圣)快递服务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方便、购物变得快捷。然而,快递包裹交接的“最后一公里”令不少消费者挠头,镇江消协调查发现,快递员“不告而投”、快件箱取件超时收费未明示、快递驿站取件强制关注公众号或者下载APP等三类问题,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告而投”,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快递入柜、放到快递驿站,却没有征得收件人同意;快递送货却不上门,稀里糊涂“被签收”……不少收件人都遭遇过类似情况,这也成了快递服务“痛点”。尤其出现在“618”、“双11”等时间节点,快递量猛增的情况下,引来不少收件人的抱怨和投诉。
《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也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以及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也不得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如有上述情形,最高罚款3万元。
镇江消协认为,要想避免快递“不告而投”的现状,除了需要强化末端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之外,更需要完善评价制度,推动末端服务规范化。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快递公司“不告而投”行为的处罚,也要进一步指导快递企业合规运行,保障快递员的合法权益,让监管的“尺度”与“温度”并存。
快件箱超时收费未明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快递放入快件箱,一旦收件人没有注意短信通知或者接到电话未及时取件,超时限可能被收费。不少收件人反映,有的快件箱逾期1天收1块钱,有的是提示用户“打赏”才能取件。
根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若快递公司未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存在超时收费,或告知方式不显著导致消费者不知情,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
镇江消协认为,快件箱服务是快递行业服务环节的细化和延伸,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消费者对快递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消费需求。快件箱运营者、快递公司在通过快件箱为收件人提供相关服务前,应当一对一明确告知消费者免费保管期限以及服务收费标准等与收件人利益相关事项,并得到收件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