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业绩补偿合同纠纷诉讼的一审判决,获赔9807.17万元及利息,但判决未生效,结果存疑。
2024年10月,中国医药因业绩补偿合同纠纷,作为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西藏天晟泰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徐攀峰,提出多项诉求,包括支付业绩补偿款、未办妥房产证款项、律师费等,同时要求对西藏天晟持有的河南通用3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徐攀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庭审中,西藏天晟反诉,要求中国医药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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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补偿款及利息
西藏天晟需向中国医药支付业绩补偿款98,071,672.46元及利息(以94,750,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以3,320,772.4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
连带清偿责任
徐攀峰对西藏天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后可向西藏天晟追偿
股权优先受偿
中国医药有权就西藏天晟上述债务,对其持有的河南通用30%股权(对应出资额300万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01,1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款项支付
西藏天晟、徐攀峰需共同向河南通用支付5,000,000元
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中国医药需向西藏天晟支付股权转让款16,889,100元及利息(以16,889,1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1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
其他诉求
驳回中国医药其他诉讼请求及西藏天晟其他反诉请求
截至公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是否上诉及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中国医药将根据诉讼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