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存权”大于“债权”,这是世界法律的普遍内涵! 那么,什么是人的“生存权”呢?人的“生存权”包含哪些内容呢?最朴素的解释就是“衣、食、住、行”。 人活着,就是为了生活。而衣、食、住、行构成了人的生活的全部。 人活着,首先要有衣服穿,这是人的尊严;人活着,要有饭吃,这是生命的保证;人活着,要有住所,这是人活着的幸福感。人只有保证了前面三个要素,才能进入到第四个要素“行”,才能从事各种社会活动。 法律,是规范人的行为,是人在从事各种社会活动,使自己行为具有公平,正义性!而法律就是公平、正义的卫士! 实际上,法律就是规范人的“行”,而不能剥夺人的衣、食和住! 而我国法律也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 现在,法院冻结人的支付手段,限制人的出行,拍卖人的唯一住房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的要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