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深圳法院的一纸判决书揭开了演员李某的真实身份。这位曾因跑龙套被观众熟知的“小人物”,竟以虚构电影项目为名,骗取某公司经营者陈某260万元投资款。案件背后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李某注册“影业”公司,贷款购买豪车、组织高端社交活动,把自己包装成“香港知名制片人”。他伪造明星加盟合同、PS银行流水,甚至拉拢资深制作人张某担任“挂名导演”,制造出项目“资金充足、前景可观”的假象。
司法机关通过资金流向追踪发现,李某收到260万元后,仅将少量资金用于支付剧本改编和员工工资,其余款项被挥霍于个人消费,甚至购买奢侈品。所谓的“项目筹备处”实为空壳公司,电影拍摄从未实质性推进。最终,李某的骗局被彻底揭穿。
李某的行为为何被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合同诈骗需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的特征。李某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这一标准:260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30万至50万元以上)的量刑标准,且其伪造合同、虚构备案的行为构成“虚构履行能力骗取财物”。
对比2019年上海某制片人虚构电影项目诈骗300万元被判12年的案例,法院对同类犯罪的认定标准高度统一。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拿到钱就出国”的陈述,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法院最终判处李某1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退赔全部损失。罚金与退赔机制的双重惩戒,既是对犯罪者的经济打击,也为受害者挽回部分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
影视投资骗局的关键在于“形式真实、实质虚假”。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李某的主观意图通过三大证据链清晰呈现:其微信记录中多次提及“拿到钱就出国”,直接暴露非法占有意图;客观行为上,真实影视投资需完成剧本备案、选角筹备等流程,而李某从未申请备案,也未开设共管账户,资金直接转入个人账户;事后表现上,李某将赃款用于购买奢侈品、偿还高利贷,而非用于项目开发,进一步印证其“骗取财物”的本质。
面对频发的影视投资骗局,创业者需筑牢法律防线。首先,通过国家电影局备案公示系统查询项目真实性,并实地考察剧组或拍摄场地,核实是否存在“虚假筹备处”;其次,要求投资款进入共管账户,或由银行开具保函,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可控;最后,重点核查合同中的“退出条款”与“违约责任”,明确项目失败后的退款机制。
最高法发布的影视投资纠纷典型案例提供了更多警示。例如,某投资人因轻信“电影上映后分红”承诺,最终因电影未取得公映许可证而血本无归。从龙套演员到诈骗犯,李某的堕落轨迹揭示了影视行业暗藏的法律陷阱。投资者唯有擦亮双眼、严守法律底线,才能避免沦为下一个受害者。而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也在不断传递信号:任何企图“空手套白狼”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