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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化、公司化犯罪中受雇佣劳务人员刑责分层处理的规范阐释与司法适用

2025年“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首次在环境资源领域确立“受雇佣提供

2025年“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首次在环境资源领域确立“受雇佣提供劳务人员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的出罪规则,引发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组织化、公司化犯罪中“外围—核心”分层治理模式的再思考。本文以《黑土地解释》为切入点,结合既往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最新访谈观点,系统梳理受雇佣劳务人员责任认定的规范演进、适用条件、例外情形及行刑衔接机制,并就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其他组织化犯罪的可参照空间提出限制适用建议,以期为高质效办好涉案人数众多的现代型案件提供操作指引。

一、问题缘起:从“一网打尽”到“分层治理”

传统“打早打小、一网打尽”的严打思维在面对涉案数十人乃至数百人的公司化犯罪时,极易导致打击面过大、罪责刑失衡。2025年《黑土地解释》第7条第2款明确“受雇佣为破坏黑土地资源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曾因破坏土地资源受过刑事处罚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首次以“注意性规定”形式将“但书”精神成文化,标志着司法解释对“外围人员”出罪处理从“政策倡导”迈向“规范赋权”。如何精准界定“提供劳务人员”范围、如何把握“一般出罪”与“例外入罪”边界,成为当下司法实践亟需回答的问题。

二、规范演进:从“开设赌场”到“黑土地”的出罪轨迹

1.2014年《赌博机意见》第7条:对受雇接送、望风、发牌等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2.2016年《非法采矿解释》第11条:对受雇采挖、运输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3.2023年《破坏森林资源解释》第15条:延续前述表述,将“受过处罚”限定为“刑事”。

4.2025年《黑土地解释》第7条第2款:进一步删除“高额固定工资”但书,仅保留“曾因破坏土地资源受过刑事处罚”的负面清单,出罪力度再加大。

纵向观察,司法解释呈现“三降一升”趋势:降低主观明知推定标准、降低参与程度要求、降低获利金额权重;升高中立帮助行为的出罪率,充分彰显谦抑性与差异化。

三、适用条件:出罪规范的“五维”审查框架

综合《黑土地解释》及访谈观点,可提炼“证据—人员—层级—行为—前科”五维递进式审查:

(一)证据条件:坚持“排除合理怀疑”底线

1.不明知他人犯罪→直接不构成犯罪;

2.明知证据存疑→疑罪从无;

3.明知证据确实→进入下一步审查。

(二)人员条件:限于“受雇佣”且“提供劳务”

1.形式:签署劳动合同、存在固定上下班时间、接受指令考核;

2.实质:领取与市场行情基本相当的计时/计件工资,而非“绩效提成”“利润分成”。

(三)层级条件:处于“上命下从”的从属结构

对出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劳务者四级金字塔而言,出罪对象应位于最底层,且对犯罪流程无决策、无指挥、无控制。

(四)行为条件:中立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距离远近”

引入“不可或缺”标准:若该劳务行为替换后犯罪仍照常发生,则倾向出罪;若属于犯罪链条“关键节点”,如为电诈集团维护GOIP网关、编写钓鱼程序,则应以共犯论。

(五)前科条件:负面清单缩限为“刑事处罚”

曾受过行政处罚乃至多次行政处罚,不影响出罪;但曾因同类犯罪被判处刑罚,说明特殊预防必要性高,排除出罪。

四、例外情形:从“一般出罪”到“例外入罪”的转化

1.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高额固定工资可推定其兼具“投资者”身份,已超出中立帮助范畴。

2.“一对多”向不特定犯罪团伙提供劳务:如职业“水房”团伙为十余个诈骗集团洗钱,虽单次获利不高,但累计金额巨大、职业化特征明显,应否定出罪。

3.收取明显不成对价报酬:以虚报运费、服务费方式转移犯罪所得,符合洗钱罪构成要件的,应择一重罪处罚。

4.多次被行政处罚仍继续提供劳务:彰显“屡教不改”的积极对抗法规范态度,可综合认定为“情节严重”。

五、参照空间:其他组织化犯罪“准用”边界

(一)可以参照: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森林、农用地、边境管理、传销、非法集资等行政犯、经济犯

此类犯罪往往具备“公司外壳+行政违法”特征,被害人分散、法益抽象,刑事政策侧重恢复性司法与源头治理,对底层劳务人员出罪具备正当性。

(二)限制参照: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自然犯

1.自然犯本身即具有反伦理色彩,社会容忍度低;

2.部分“劳务”已独立成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出现“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现象;

3.司法解释已设置“明知+情节严重”的入罪门槛,若再放宽出罪,将与立法精神冲突。

(三)禁止参照:恐怖活动、拐卖妇女儿童、危害生产安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人身安全犯罪

对恐怖活动提供餐饮、运输亦可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对非法采矿提供爆破劳务亦可构成危险作业罪,对此类犯罪必须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

样本分析:罗庆东、梁根林、喻海松、杜邈:《对组织化公司化犯罪中受雇佣劳务人员的责任认定与追究》,载《人民检察》2025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