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迤车镇等地约1500名农民,经劳务班组组织,在泸西县政府投资的通道面山绿化工程中参与植树劳务工程。然而,在项目完工、验收交付使用后,至今过去7年有余,仍有上千万工程劳务费未能支付,也没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的异常之处在于:诉前查封的两宗价值逾2亿元的土地和152.4万元账户资金竟在开庭前被违规解封;一审后,法院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解除了对德臻公司实控人何某德财产的查封,让后续执行彻底失去了财产线索;案涉工程款判决生效强制执行阶段,不仅有第三人(债务人的隐形股东)不断提起异议逃避执行,更有泸西县个别公职人员,亲自下场直接干预工程款的执行。
可以说,在多方的“合力”之下,这份胜诉判决,竟成了一纸无法落地的空文。

2018年10月8日,泸西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全资控股的泸西润绿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润绿公司”),与云南德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德臻公司”)签订《泸西县通道面山绿化工程一生态林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书》(下称:《生态林合同书》),将绿化工程发包给德臻公司。该合同总价为215674600元。
2018年10月22日,德臻公司就上述项目与会泽八达农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八达公司”)签订了《苗木种植工程转承包协议》(下称:《承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德臻公司将位于泸西县中枢、白水两乡约10000亩苗木种植工程转承包给八达公司,单价为2000元/亩,总价暂定为20000000元。(2)协议约定完工期限为24个月。(3)自签订协议45日内进场施工,八达公司每月按被告德臻公司的时间要求报送工程量,德臻公司在下个月5日前将上月工程量金额80%支付给八达公司。(4)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德臻公司将工程款剩余的10%支付给八达公司,审计结束30日内德臻公司将工程款剩余的7%支付给八达公司。
合同签订后,八达公司向德臻公司支付保证金160万元。
因时间紧,任务重,八达公司为及时按约定完成案涉生态林工程植树造林劳务合同,于2018年12月13日正式进场开工,组织多个班组,从会泽县及当地召集了数百户、逾1500名农民工参加植树造林施工。

据参与种树施工的相关人员介绍,种植山地不乏砂砾土质,为保证成活率,每棵树需挖60X60厘米种坑,有的地方因全是石头,还需从别处拉泥土填坑种植。

由于项目处于大山深处,施工过程中,工人经常被蛇虫等动物袭扰。

因山高路远,德臻公司提供的树苗只能拉到山下,合同约定由德臻公司负责运输树苗费用,但其实际未支付。因山上无路,无奈八达公司只能组织农民工,通过人扛、马驮,将树苗运输到山上种植。

2019年9月18日,八达公司组织的近10个班组、上千农民工在完工后撤场,实际施工范围9414亩,工程总价款1800余万元。
2021年,案涉项目管养期满后,润绿公司出具证明,证明:“泸西县通道面山绿化工程生态林建设项目于2021年7月6日至12日检查验收,该项目已验收通过”。
按照合同约定,验收通过后即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让八达公司无法理解的是,德臻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付相关款项。
02.林草局负责人曾当面对工头和民工代表承诺:先干活,收不到钱,我负责;项目完工拿不到钱后:法院的判决就是一张纸事实上,德臻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并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每月按上月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量金额给到八达公司,八达公司再向各班组及农民工支付工资。
实际上,德臻公司只在最初的一段时间,支付了565万元之后,就不知什么原因停止了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因无法按时支付劳务费用,各班组的农民工开始停工,项目停滞。
2019年5月,八达公司和农民工代表,一同向项目的主管单位泸西县林草局时任局长孟某某,反映项目拖欠施工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当天,孟某某局长在办公室当场承诺:先干活,若收不到钱,我负责解决!然而,等到了工程验收合格完毕,工程结算时,德臻公司无法支付款项,孟某某局长却坐视不理了。
在万般无奈之下,劳务方八达公司被逼通过诉讼打赢了官司之后,此时的孟某某局长的说法,却话风突变称:法院的判决就是一张纸!(有录音为证)
该孟姓局长甚至还“力劝”八达公司,全部拿到工程款很难,你们应该与德臻公司协商打折处理。
03.千万工程欠款案,赢了官司后,诉前查封资产被违规解封由于德臻公司没有依约支付工程款,而上千农民工追讨劳务费的压力,都落在了八达公司头上。
无奈之下,八达公司不得不将德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何某德、润绿公司起诉至泸西县人民法院。案件于2021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2年12月20日,泸西县法院作出(2021)云2527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原告会泽八达农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德臻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签订的《苗木种植工程转承包协议》无效:
二、由被告德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会泽八达农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3178000元;
三、由被告德臻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退还给原告会泽八达农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保证金1600000元,并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全部付清款项之日止,利随本清;
四、被告润绿公司在欠付被告德臻公司工程价款77169271.39元中,对原告会泽八达农特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二、三项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会泽八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德臻公司不服,又上诉到红河州中院。
八达公司当时对一审没有依法支持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对《苗木种植工程转承包协议》第三条“苗木装车及费用由甲方(德臻公司)负责”的费用予以支持,也表示不服。
八达公司表示,虽然一审判决对这一事实作了认定,但判决内容与认定事实不一致,包括认定合同无效及其法定代表人不承担约定的连带责任。尽管一审判决的这些内容不服,但苦于付不起诉讼费,便作罢了。
2023年4月24日,红河州中院作出(2023)云25民终24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德臻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八达公司并没有顺利得到终审判决确认的工程款。
在该案的一审之前,八达公司依法对被告德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润绿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诉前保全。其中,查封了润绿公司的两宗土地(总价值逾2亿元)及账户金额152.4万元的,然而,在案件没有开庭之前,就被法院以已查封的德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德财产已覆盖诉讼标的为由,予以解封。
随后,在时任德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德的“暗箱”操作下,使本应有效的合同被判无效,导致其成功逃避了本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而在终审判决生效后,早已解除了对时任德臻公司法定人何某德名下财产的查封措施。
终审判决也认定,润绿公司在欠付德臻公司77169271.39元的工程价款对八达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但此时润绿公司也早已把之前查封后又解封的全部财产全部处置,润绿公司就变成了名符其实的“空壳”公司,其手法与德臻公司如出一辙。
就这样,八达公司采取了法律规定的最大诉讼风险防范措施,即诉前保全且保全到了财产,但最后却眼睁睁地看着法院一次又一次解除了查封措施,最后导致后续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润绿公司唯一的股东——泸西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其出资方式为认缴,现早已过了认缴期,八达公司已依法申请将泸西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缴注册资本金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法院迟迟不立案,八达公司至今都无法得知原因。
八达公司称,案涉《苗木种植工程转承包协议》约定的是挖塘、栽树、浇水等管护内容,同时还约定何某德须对德臻公司欠付我公司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该协议本质上就是劳务转包,法院在审理时机械适用建设工程合同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合同无效的条款,作出不予支持我公司要求案涉当事人何某德承担连带责任诉请的裁判,故而解除对何某德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最后因其未依法按期缴纳作为股东应当缴纳的注册资本金时被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时,此时,可供执行财产已大幅减少。
04.执行阶段各路力量登场干预,一度以“内部债务”阻扰执行在某种“神秘力量”的干预之下,润绿公司名下两块被保全查封地皮被违规解封之后,德臻公司和润绿公司名下实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4年12月9日,泸西县法院作出了一份《关于涉泸西润绿林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三案的案件款分配方案》(下称“三案分配方案”)。该方案中,法院认定润绿公司在欠付德臻公司77169271.39元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八达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这也成了八达公司及上千农民工劳务费能否得到顺利执行的关键。
该方案中的三个执行案件,分别是八达公司对德臻公司和润绿公司的债务执行,德臻公司对润绿公司债务的执行,陈某先对德臻公司债务的执行。
该方案经泸西县法院依法综合考量后确认,将泸西县城投公司应支付润绿公司的250万元款项扣除法院相关费用后剩余2000420.65元全额分配给八达公司。其理由是,陈某先系德臻公司的隐名股东,其主张的债权转让是其公司内部行为,不能以内部债务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4年12月23日,陈某先向泸西县法院提出分配方案异议,认为该笔250万元的款项,应当按比例分配。其理由是,其作为债权受让人,于2024年1月 5日,德臻公司已将上述77169271.39元工程款债权中的 42028084 元债权转让给了自己,故应当参与并按比例分配。
而八达公司则于2025年1月2日,对陈某先的异议提出了反对意见,陈某先作为德臻公司匿名股东,该公司内部债权转让对抗第三方执行无法律依据,且有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
此后,陈某先于2025年1月13日,向泸西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于2025年2月27日,泸西县法院作出(2025)云 2527 民初 153号民事判决,撤销了该院作出的《三案分配方案》,驳回陈某先其他诉讼请求。
八达公司不服,遂上诉至红河州中院,该院作出(2025)云 25 民终 589 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八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泸西县法院(2025)云 2527 民初 153号民事判决,驳回了陈某先的诉讼请求。
此后,不服判决的陈某先,又申诉至云南省高院。2025年11月5日,云南省高院作出(2025)云民申380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陈某先的再审申请。
云南省高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在德臻公司、润绿公司未履行欠付八达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德臻公司与陈泳先之间于2024年1月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将债权转让的行为,系其内部行为,不能影响对德臻公司应当支付八达公司工程款的执行。因此,二审认定在案涉款项不足以支付德臻公司欠付八达公司执行款项的情况下,德臻公司及陈泳先对案涉执行款项不享有分配权并无不当。”
事实上,在盘龙区法院调取的泸西法院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据这个,陈某先的律师称:“陈某先也是在这个项目上投了钱的”。八达公司由此认为,陈某先与德臻公司是投资人、合作关系或者说隐形股东,其与德臻公司形成的《债权转让合同》,就是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手段之一。
05.地方财政配合德臻公司所收款项,以“委托支付”方式逃避法院执行在案证据显示,陈某先自称调动了“特殊”资源,以实现其对德臻公司债权款项的优先分配。


在经过质证的证据《执法记录仪》(视频名称:PICT0003)中,润绿公司的代表、律师均称:“钱(指前述250万元)是陈某先协调拨下来的”。
因此,陈某先认为,对该笔款项享有分配权。
然而,在德臻公司与陈某先的债务转让失败之后,德臻公司在润绿公司、地方政府个别官员的配合之下,又采取将润绿公司应当支付给德臻公司的欠款,以此前多付了2880万元款项给德臻公司为由,以收回欠款和“委托支付”的形式,直接从润绿公司欠付德臻公司77169271.39元的工程价款中,转走了2880万元。
对此,八达公司的负责人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按照润绿公司的还款方案,2025年12月还有一笔700万元的款项到账,如果地方财政和润绿公司继续以欠款、还债的手法,以委托支付将这笔款项划走,自己将无法面对7年前就参与植树造林工程的1500多名农民工,如果不是这些纯朴的老百姓和父老乡亲心地善良,自己早就被起诉数百次,早就四处躲债无脸见人了。”
06.项目疑似巨额利润,上千农民工工资追讨无望,欠债人打高尔夫、出入豪车实际上,案涉项目的工程利润十分惊人。
就案涉项目来说,润绿公司与德臻公司签订的合同总价为2.156746亿元,德臻公司转包给八达公司的种植、养护等劳务费用才1800余万元,案涉工程的主要开支就是种植、养护和树苗采购两个部分。
八达公司负责人表示,润绿公司发包给德臻公司的价格每亩为5800元,转包给我方的劳务费用为2000元,每亩价差3800元用于购买树径约2厘米普通的松树苗,市场价不过每颗12元,而德臻公司向林草局的采购价为每颗68元,其背后的利润可操作空间相当巨大,由此也可以推断,德臻公司在该项目中获利丰厚。
在诉讼过程中,德臻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某德使用各种手法,意图让自己脱身,主要表现如下:
其一,德臻公司及何某德对虚假财产进行价值评估,将其作为股东何某德的出资,以规避何某德未实缴出资的责任。何某德系德臻公司大股东,认缴出资额为4950万元,其中实缴950万元,认缴出资额为40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24年3月8日,至认缴期限届满前(后)何某德一直未缴纳,但其为了规避、逃避生效裁判的执行,其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用以证明其已实际出资,以达到股东何某德不应在未缴纳出资4000万元范围内对德臻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目的,该行为已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云2527执异6号裁定书所确认。
其二,德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以规避法定代表人何某德应尽的法律责任。德臻公司从成立至2024年4月4日止,其法定代表人一直是何某德,但因其以虚假评估报告中的虚假实物(苗木)出资被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识破且否认其已以实物出资,其又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再次规避法院执行,从而使八达公司合法权益无法实现。
其三,违法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德臻公司享有的债权,规避法院执行。即前述陈某先发起的债权转让诉讼之后,提起的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其本质就是协助德臻公司降低自身履行债务的能力。
其四,何某德在成为被执行人后,另行设立新公司,并完成实缴,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证据显示,何某德以德臻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但以其个人名义收取德臻公司经营款项,导致德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行为既侵害国家税收权益又侵害生效法律文书中债权人合法权益。2020年11月19日,何某德作为股东另行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10230万元,在 2024年7月1日后,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已实缴,何某德作为被执行人,其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还能实缴在其他公司的认缴出资,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八达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德臻公司及其负责人的上述行为,我公司已将相关情况递交给泸西法院,但泸西法院对于何某德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一直无动于衷。
更离谱的是,因为德臻公司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数百农户、近1500余名农民的工资,在参与工程建设后,长达7年没有拿到绝大部分的工资,甚至还造成了农民工凡某荣,在生病时连医疗费都无法支付,从而错失了最佳救助时间,而最终不治身亡。

然而,在劳务班组、农民工追讨劳务工资7年未果的同时,有人多次看到何某德开着价值200多万的豪车迈巴赫出入各种场所,还有人看到他在高尔夫球场上,潇洒地挥杆打高尔夫,进行高消费等活动。

综上可见,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工程款(含上千名农民工工资)至今无法得到执行,其原因有三:一是泸西法院对润绿公司已保全的财产错误的解封(不排除地方政府干预而解除);二是泸西县相关公职人员干扰;三是德臻公司精心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七年时间,足以让幼苗长成大树,却未能让农民工拿到应得的血汗钱。
本案中,1500个农民工和数百个家庭的希望,7年的坚守与等待,不该被如此漠视。那些扎根深山的生态林,是农民工用血汗浇灌的成果,更是他们讨薪之路的见证。但愿这场跨越7年的讨薪之路能早日落幕,愿法律的阳光穿透层层阻碍,让每一位劳动者的付出都能得到回报,让正义不再迟到,让公平不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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