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里春风不常有,但法治营商的春风却可“四季如春”。营商环境对于市场经济而言,是培育市场主体的肥沃土壤,更是市场主体保持活力的生命之源,为了避免企业在营商环境中“缺氧”,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理念,激活营商环境“一池春水”,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以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基础,兼顾为企业纾难解困,帮助涉案企业恢复发展生机。
在被执行人为梅河口市某特产制品公司的一起借贷合同纠纷中,执行标的达90余万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及院内附属设施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以物抵债。为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结合被执行人企业发展困境,在综合考虑清偿率、和解要旨等因素下,从为企业纾难解困、利企助企和正向社会效益角度出发,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畅通沟通渠道,鼓励双方积极参与协商,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的共赢局面。经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时间筹措资金,用以履行偿还借款义务。
企业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营商环境的土壤健康尤为重要。长久以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以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倒逼司法水平提升的重要契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本执行案件在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了更合适、更有利于双方权益维护的和解方案,以时间谋求空间,既为已经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提供发展生机,也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